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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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辨析及思考

王洁

王洁

(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41)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体现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基于刑事审判在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为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审判阶段法官未能最后纠正错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厘清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

关键词:庭审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改革

一、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区别

(一)“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机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的一种工作机制。

庭审中心主义是对人民法院如何审判刑事案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庭审中心主要解决审判机关内部如何进行审判活动。

以庭审为中心要求庭审不能流于形式,法庭应当注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法庭还要对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控辩双方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

从宏观而言,改变现有诉讼模式,走向庭审中心,要处理好控审关系、侦审关系、警检关系以及不同审级的关系;要强化组织法研究,探悉影响制度运行的潜在因素如考核制度;加强法官独立;司法审查应由法官负责等等。

从微观而言,扩大“程序违法”的适用范围、建立有效的案件筛选机制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基础,坚持直接言辞原则是向庭审中心主义转型的核心。由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走向庭审中心主义,绝非技术层面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刑事诉讼构造的重新审视,是打破侦查本位主义回归庭审实质化和重塑司法权威的需要,要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和司法改革为契机进行转变,以实现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2.“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树立审判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的司法体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和司法系统防止冤假错案的重大举措。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故“以审判为中心”是与“以侦查为中心”相对应的。“以审判为中心”更多的是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牵着鼻子走”。

“以审判为中心”更是一种司法体制,这种司法体制尤其强调公检法三方的配合和制约,这是由诉讼活动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配合比较多,制约比较少,但要真正推行以审判为中心,则需要更多地强调制约。作为法官来讲,更多的是要通过裁判行为对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制约。例如通过改变指控的定性,以及犯罪事实的认定,甚至做出无罪判决来倒逼、引导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规范取证等。

四、庭审中心主义和审判中心主义的联系

以审判为中心与以庭审为中心,两者存在紧密关系。主要表现为庭审中心主义是实现审判中心的主要途径,没有以庭审中心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的诉讼地位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当于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法院的具体执行上,“以庭审为中心”应成为常态。只有“以庭审为中心”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证“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的实施效果,真正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来说,庭审中心应为重心,选择以审判工作中的庭审为重心,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逐步过渡到审判中心,即庭审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审判中心。改革要理顺侦查、起诉、审判的关系,构建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审判应以一审为中心,一审应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以质证为中心。

综上,以庭审为中心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我国已具备从庭审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过渡的条件。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与思考

(一)法院担当改革重任的正当性和急迫性

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尽快实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于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司法实践中庭审程序的虚化,引发了一些列消极后果:一是司法公正未能得到充分体现,特别是部分案件的定罪量刑由当地政法委协调,或是由有关领导定调子然后判决,出现法官审而不裁现象;二是法院弱势地位得不到有效扭转,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法律监督引导侦查以及个案中的人为因素,共同形成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的司法格局。这背离了诉讼制度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规律。此次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强化发挥法院在司法体制格局中的制约平衡作用,规范司法行为,突出体现法院这个重要环节。

(二)法院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实践路径

首先,必须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坚持公开司法,要根据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健全立案登记制,做到庭审公开、法律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法官要坚持严守中立,防止先入为主,减少社会人情关系干扰,避免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持围绕审判需要开展工作,避免卷宗中心主义。

其次,必须积极思考、强化保障。加强庭审场所建设,不仅包括审判场所,还应包括诉讼参与人、法律工作者、证人休息室等;按照信息化的标准,配全各项装备,使庭审公开、直播成为常态;要推进资源共享,探索实现侦查、起诉、庭审、律师工作互联互通,促进庭审信息化发展。

再次,克服依赖心理、规范管理。法官回归审判,法院整体工作应回归到以办案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审判管理还权合议庭,还权独任法官,克服层层定案把关制度,蠲除法官办案时对领导把关定案的依赖心理。强化法官之间的独立办案制度,淡化法院行政管理色彩,杜绝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协调的定案;加强基层法官独立办案能力,真正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同时,上级法院也应该废除一些非诉讼管理的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考核,为法院独立办案提供宽松条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的支持,实现法院独立办案。

最后,坚持司法公开、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决定要求,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正确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促进案件审理公正;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以各项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三)法院担当改革重任的目标在于权责统一

建立完善法官职权责要统一制度,保证法官既要独立办好自己的案件,对裁判结果负责,又不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法院要探索建立干涉独立办案记录制度,并随卷宗归档,利于责任倒查。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法院作为司法主体的权威,法院及其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本职,认真履职,最大程度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许克军.“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关系辨析[N].人民法院报,2015-06-04(005).

[2]惠从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应对[N].人民法院报,2017-09-06(006).

作者简介:王洁(1994.07—),女,河南商丘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