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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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的研究

李刚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松北统一征地工作站

摘要: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对补偿金数额不满意;公正、合理是制定补偿标准最需要考虑的因素;补偿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金归属问题令人担忧;补偿中的法规、政策等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城市化发展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公共利益名誉掩盖下的政府利益本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背离市场基本价值规律。因此,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二是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三是增设集体土地产权出让制度;四是公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信息;五是转变政府职能,依靠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行事。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补偿标准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被拆迁,此前时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集体土地上,其中尤以征地补偿矛盾为最,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解决现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及标准问题,已经成为重大而急迫的课题。

1集体土地征地范围相关问题研究

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探索非公益性项目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可行途径。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直接入市流转,赋予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自主选择权。不然,即使补偿标准再高,被征收人仍会不满意。允许非公益性项目用地直接入市流转,有助于农地转用客观合理补偿价格的形成。以此为基础,才能评估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公平市价。

对直接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税收方式进行收益调节。由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可能会造成集体土地权利人的不平等待遇。被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能够分享到土地用途转变所产生的巨大增值,而那些被永久性限制为农业用地,特别是被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权利人,则分享不到工业化、城镇化所带来的好处,这部分人的权益比被征地农民权益更值得关注,需要国家通过税收方式进行收益调节。一方面对直接入市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征税,另一方面加大对基本农田的补贴力度,通过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实现不同规划用途土地权利人利益趋于一致。

规划限制会导致不平等待遇,国家宜通过税收方式进行收益调节。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问题,中央政策一直持审慎态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对耕地保护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有对收益分配失衡的担忧。由于农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差异显著,土地利用规划限制和用途管制会造成相关权利人的不平等待遇。而同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论发展权如何界定,所有权人的权益应是相同的。一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必将产生不同规划用途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巨大收益差异。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税收方式进行收益调节,一方面对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人征税,另一方面对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权利人实施补贴政策。

2集体土地征地标准相关问题研究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背离市场基本价值规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就是开发商与基层政府勾结,基层政府按照过去低廉的传统农业价格,通过村委会夺取农民的土地利益的“合法”过程。其中开发商获得原始积累的经济资本、基层政府获得短期的土地财政支撑、基层政府官员获得政绩的政治资本和经济提成、村干部获得现实的“奖励”和未来巨额土地补偿款的优先支配权。农民的土地就这样被他人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低廉价格出卖了。这种定价模式背离市场基本价值规律之处表现在:以传统农业价值标准为现代农业预设价格;以静态价值标准为动态价值行为预设价格;以财产过去之价格固化未来之价值,这是不科学的,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科学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农民属于自然经济下的生存模式,依靠土地而生存。当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必须改变原有的生存模式转而依靠货币生存,生存成本骤然加大。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两种功能,征地补偿定价时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考虑土地自身价格和未来社保价格,应当按照市场基本价值规律科学确定征地与拆迁补偿标准。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单位标准为被征前3年每亩年均纯收入,这样农民基于经济发展、汇率波动、财物自然升值等可量化的财产权益被巧妙地剥夺了,且不可能包含未来社会保障价值。征地补偿金额不能够保障失地农民在生产、生活、教育等方面,至少可以保持原来的水平。所以,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除了要考虑土地征收前的价值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质量、土地的预期收益、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等影响土地价格的各种因素,最终以市场评估价及未来可预期利益之和为征地与拆迁补偿价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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