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正确适用及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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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适用及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孙润雨

孙润雨(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现结合具体检察工作简单地谈一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如何正确适用和完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执法观念;司法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原则,既有其现实背景,也体现当今司法的一种取向。宽严相济可理解为宽大与严厉要互相救济,相互适当。宽严相济作为刑事司法政策而言,就是说该严厉打击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该宽大处理的一定做到依法宽大处理。但在这里我们要更多的注意到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社会效果。

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严”和“宽”的辨证关系

“宽严相济”在“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已多次出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要宽,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要严,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严”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等犯罪,应当适用“严打”刑事政策,以起到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宽”是指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既要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与严重刑事犯罪斗争,还要落实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体现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做到宽严相济。

2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

(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应当注意到宽严并用。宽和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做到当宽则宽,依法宽缓处理,必须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等重大关系,要切实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出现“宽严皆误”的后果。

(2)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是宽严相济的界限。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控制刑事手段处理案件的范围,凡是属于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案件不得运用刑事手段来处理。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宽严相济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下展开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罪刑适应。

(3)统一司法理念和执法观念。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日常的执法行为中,使检察人员在处理案件中形成统一的司法理念,减少由于法律认识不同而带来的执法不统一。在执法中要充分考虑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对轻微刑事犯罪适当宽大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思想由侧重惩罚报应向惩罚与教育矫正并重的重大转变,要转变检察干警的执法观念,从“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向“依法保护人身自由”上转变,从注重严打长效机制向注重协调处理社会矛盾机制上转变,从机械被动执法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上转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服务。

3严把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权

当前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在适用逮捕权时,要注重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做到既努力克服“构罪即捕”的简单做法,又要有效防止“该捕不捕”的倾向。对于恶性小,再犯罪可能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无逮捕必要,免于羁押,由公安机关直接起诉。目的在于效有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适当降低起诉率,用好相对不起诉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用好相对不起诉权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方面,当前我们检察机关行使相对不起诉权时,由于受到不起诉率的限制,存在总体适用比率偏低、刑事犯罪适用比率过低,职务犯罪适用比率低高的问题,所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好不起诉权是一个重要环节,应适当降低起诉率,扩大这种酌定不起诉范围,同时加强对这种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此环节的司法腐败。

另外,细化相对不起诉条件,使之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对不起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反映。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利用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以此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对于不起诉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权,在工作中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心存顾虑,除上级限制外,还担心被害人缠诉上访等等。同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筒,仅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概括,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因此,完善立法,由法律对不起诉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才能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有所作为。

5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加了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法,使得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是否会引来非议,或是担心检察机关对此会滥用,这是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来证明的。故应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如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和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不断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不起诉公开听证的适用范围,加大上级检察院对于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力度,以增强检察机关执法的透明度,从而有力推进“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6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1)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有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政策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准确体现出政策。在做到宽严相济的同时,还要做到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

(2)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宽严相济”的目的在于要通过贯彻这一政策来维持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因此,在具体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是否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在对犯罪人适用轻缓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是否有利于教育和挽救犯罪分子。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团伙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等轻刑犯。三是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社会作用,这也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四是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对于有影响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在法律范围内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样的决定才是公平、正义的。

(3)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我们要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刑事司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氛围。

总之,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经纳入我们的司法工作中来,如何适用和完善这一刑事司法政策,是摆在我们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充分注意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才能更积极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