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习近平的"法治中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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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习近平的"法治中国"

何素平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9)05-080-0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设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可概括为"法治中国"思想,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集中表达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一、习近平"法治中国"释义

法治中国的"中国"既可以指一个主权意义上的限定了领土范围的主权国家,又可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任何一个所辖区域。"法治中国"在我国存在着"国家法治"、局部层面的"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是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法治中国"的"法治"则由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构成。法治因理想而生,更为现实而存,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实践中的法治应该结合具体实际,解决现实问题,使国家趋于"治"而不是陷于"乱"。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建设和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习近平"法治中国"的构成

"法治中国"由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方面构成。

(一)法治国家

"国家"一词这里指国家公权力及其行使者国家机关。所谓法治国家,就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国家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权力虽非天生为恶,但也不是天然为善,不受约束的权力则必然为恶,权力为恶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任何自然灾害以及少数反社会者的暴力破坏,并最终危及权力及其行使者自身。

习近平对权力的双刃性及其违法行使的破坏性后果有着清醒的认识。他说:"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着坚定的自信和定力,对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和问题也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他认为,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问题,如市场分割、竞争无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破坏、教育机会不均等、粗暴执法、吏治腐败等都与公权力的失范有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治理公权力,必须让权力受到真正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二)法治政党

法治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有内涵,也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党、执政党,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人民选择的和不可改变的;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强保证,"法治中国"不能否定党的领导,不能缺少党的法治。"法治政党"就是指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领导行为、治党行为的法治化。

1.执政行为法治化。执政指政党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执掌、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包括执政党本党领袖及精英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以及通过其党团的运作将本党政策上升为国家政令并保证其实现。习近平指出,依法执政就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执政行为的法治化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级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国家机关如何选拔、选举、任免党员领导干部,《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于2015年6月颁布施行。

2.领导行为法治化。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还是领导党,不仅可以用"执政"的途径、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贯彻自己的意志,还可以直接借助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权力实施,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在法治轨道上实施。实践中,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党组织正是利用了党依法领导规范的欠缺,把党的领导作为谋取一己私利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党的权威和群众基础。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把党的意志和法律对立起来,更不能把党的领导和服从遵守法律法规对立起来,而这首先要求党领导规范的完备化和领导行为的法治化。

3.治党行为法治化。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的关键是立规矩、重规矩、守规矩,这就需要在党内厉行法治。有些党的组织机构涣散,纪律松弛,部分党员干部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甚至拉帮结派,构筑"独立王国",根源就在于党内规矩不立、法治不力、法纪不彰。全面从严治党必然是依法从严治党,必然意味着治党行为的法治化。无论是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还是严惩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

(三)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意味着社会主体自觉守法、依法自治,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尊法、信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法治社会"还意味着社会关系依法治理,依据法律与各种社会规则调整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体系有序运行。

在当今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尤其要排除人情文化的干扰。"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比较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人情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极为不利。

建设法治社会,要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创新奖惩机制,让公众信任法律,相信守法对自己有利、违法于己不利。习近平认为"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

习近平反对和稀泥,坚决主张维护法律的威严和信用,"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建设法治社会,营造守法氛围,关键在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守法和依法办事。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创新对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用法的奖惩机制,"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三、习近平"法治中国"的历史传承及理论创新

政治权威人物所处的地位及其掌握的资源,使得他们在法律史上扮演着极为重要和独特的角色。笔者认为,唯有大视野才能见到大历史,才能把握到历史的结构性变动和长期发展趋势。其一,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历史演进的当代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其二,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治理经验的传承与发展。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传承和创新了法家法之必行、刑无等级、严以治吏、变法富强,儒家以民为本、德主刑辅、慎独修身、法不能自行,道家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等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其三,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是人类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文明社会在想象、建构、实践法治的历史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习近平"法治中国"思想尊重人类法治的共同规律,充分借鉴域外法治的成熟理论与经验并将其本土化。

在尊重历史规律、充分汲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思想做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创新。

第一,将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把法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提出过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这四个现代化,习近平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对现代化理论的重大发展。同时,习近平也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中国"。

第二,对党法关系提出新论断。一是明确阐明"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习近平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二是重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三是首次提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是习近平首次提出的重大命题,明确阐述了党的领导能否和法治相结合、如何与法治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出新论断。法治体系不同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而法治体系则是法治的运行体系,一个是静态,一个是动态,一个是平面,一个是立体"。习近平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尤其是习近平从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的特有国情出发,以党内法规体系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四,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出新论断。习近平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形容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他一方面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另一方面又指出"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认为不能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要求代表机关对修法条件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进行明确授权,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第五,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论断。习近平一方面强调忠于宪法,尊崇宪法,重视宪法的实施与权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和完善宪法解释、监督制度,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旗帜鲜明地指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等于西方所谓的"宪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意味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澄清了理论界认识的误区。

第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提出了新论断。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就在于尊重客观规律,依靠人民智慧,维护人民利益;严格执法的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公正司法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需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关键是以实际行动让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一定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七,对领导干部提出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要求。习近平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领导干部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才能守法、用法,"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领导干部还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一要守法律、重程序,二要牢记职权法定,三要保护人民利益,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习近平还专门对党委政法干部提出要求,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

总之,习近平的"法治中国"是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浑然一体的中国,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法治中国"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