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 3

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

董玉立

青岛工学院山东省青岛市2663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蓬勃发展,劳动关系领域的纠纷事件也越来越多。事实劳动关系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其造成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同样如此,使得法律规范这种现象的难度也更加困难。因此,要想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并指导社会组织雇佣劳动者时更加规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规范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基于此,本文就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进行了探析,希望可以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条件;法律思考

引言: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关系也已经从原本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模式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模式,相较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关系的简单规范、比较容易调整,由国家替企业承担对劳动者的责任,现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是劳动双方在法律规范下的自由关系,也就促使了劳动纠纷事件的不断增长。同时,由于我国人口数量较多,劳动资源丰富,劳动者在这种现实环境下就显得较为弱势,不得不通过各种方式去争取一份工作,但这样就导致了劳动者权益很可能会受到侵害。虽然我国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完善和健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但仍然不足以有效应对目前复杂、多样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引入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完善法律规范,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社会实现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法律以及事实劳动关系概述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与雇佣劳动者的社会组织之间,基于劳动为实质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要分为两个,一个是劳动力的使用者,一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即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和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劳动者是通过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活动,以此来获得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报酬以及社会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是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并向劳动力拥有着支付相应的工资。

2.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劳动义务与劳动权利之间的关系,只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关系。劳动者一方,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保护、按劳取酬等权利,并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拥有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要求其遵守职工的劳动规则以及分配任务等权利,并必须提供劳动条件、承担支付相应的工资以及实现劳动保护的义务等。

3.事实劳动关系

这主要是指,劳资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但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较于其他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缺少了体现劳资双方与义务的书面合同,不过这并不会影响到实际的劳动关系成立。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事实劳动关系只有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

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管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签订;另一种情况则是原有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没有及时进行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存在的劳动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劳资双方都已经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在具体的认定中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劳动者没有获得用人单位本应该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形式主要是帮工关系;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或者用人单位业务所组成部分所付出的劳动,假如劳资双方没有形成被管理与管理者的关系,就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发放的“服务证”“工作证”等证件,或者填写了“报名表”、“登记表”,被用人单位所允许代表去进行工作,对外可以代表用人单位,对内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即存在雇佣关系。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必须满足所规定的一定期限,才可以形成固定的劳动雇佣关系,否则只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以货币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工资报酬,由于按月发放工资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当具有一个月工资以上才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才可以成为事实劳动关系。

5.当劳资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仍在单位工作没有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不是等于双方就签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分析

1.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

劳动关系是一种存在与广大劳动者与社会用人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段关系的两个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方面,《劳动合同法》要比《劳动法》有一定的进步,普遍都是基于“事实优先”原则,在界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唯一标准就是“用工”,即无论双方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书面的合同,主要存在用工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上述的内容所提到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一般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在实际中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劳动者要想取证就显得比较困难,这也为认定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概念,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豪普特所提出来的,它对此的定义: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在事实上存在的一种关系,并不是由书面合同所形成。现如今,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表现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目前普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的确存在的一种劳动关系,由于现如今越来越大的生活压力以及竞争环境,导致很多劳动者不得不去遵循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规定,或者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足,无法保证自身的权益。这就导致了现阶段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一开始就没有站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进行对话,很多时候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都存在着一些霸王条款,使得劳动者为了能够生存而不得不接受这种安排,从而出现很多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就业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人力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对于发挥人才的价值,实现人尽其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会必然造成大量劳动纠纷情况的出现。但是,在现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的保护并不是很完善。

我国经济的发展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是有着一定的联系,目前我国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特点有:一是,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动态化;二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格局逐渐形成,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三是劳动争议的日渐显现化。很多人的意识里,劳动法只是保障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使得在立法导向上对用人单位不是很有利,而这也就导致了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即便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有提到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是在实际的界定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对此进行阐述。不过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可以将以下几点内容作为认定标准。一是,劳动者、用人单位都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关的业务内容,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给劳动者;三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中存在的内容。在实际的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考勤记录、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并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认定实施劳动关系。

4.学者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探讨

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过程中,我国相关的一些学者在讨论中也有很长的时间,但是还无法有效解决现阶段所有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在劳动法的领域也存在着一些疑点,一是现实中劳动纠纷事件的不断出现,致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与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现行的劳动法无法形成统一。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只有符合劳动法所提到的三要素,即主体、合体以及内容就可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只有存在着有偿劳动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四、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化的思考

1.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化的必要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存在对于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是无法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是鼓励劳资双方在确定劳动关系时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弱者利益,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竞争的激烈,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状,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就使得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必然存在,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无法消除的,为了能够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良好持续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需要重视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化的,以此来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也是解决我国劳动纠纷事件的必然选择。特别是,在全球化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劳动纠纷的时间也会不断增加,而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应该跟上时代的发展,加快其体系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制,为社会的良好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法律规范调整事实劳动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由于劳动法律体系在事实劳动关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矛盾。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由于人口数量多,劳动力资源丰富,使得劳动力的供大于求,这样就会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很多时候是无法站在平等的地位上,很多人为了生存会接受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条约,因此在很多劳动纠纷中责任都是在于用人单位。因此,在法律规范调整事实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应该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重点保护,并得以体现,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进行规范。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和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

结束语: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需要引起国家、社会重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以及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对劳动立法进行不断的完善,缓解劳资双方的矛盾,实现双赢互利的关系,以此来促进健康、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建立,为人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做出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牛奉芝.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思考[D].兰州大学,2015(24):34-35.

[2]凌湛.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12):13-14.

[3]竹文君.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J].学海,2012(6):117-120.

[4]章成.浅析《劳动合同法》下的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效力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0(19):73-73.

[5]王英.工伤认定中事实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4):16-17.

[6]杨雪琴.关于我国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探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2):125-126.

[7]陈娴静.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研究[D].苏州大学,2013(20):25-26.

[8]史晓娟.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思考[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S1):83-85.

[9]抗红.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实思考[J].商业经济研究,2012(1):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