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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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

任红娟

任红娟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旨在就实际工程结算中工程量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等引起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用变化的确定原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清单计价;结算;工程量;

1价款调整的因素

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但与一些不可预见的调整因素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当包括:

1)工程量偏差

2)工程变更

3)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4)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上述各项调整因素中工程量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价调整的主要原因,所以合同中应重点明确由于工程单漏项或数量不准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整的处理原则。

2工程量偏差的价款调整原则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是估算的,是投标人编制投价的基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业主提工程量不准确而出现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清单表中的数量不符的情况,即产生了工程量偏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中,如果因合同约定的工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留金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1%,则超过10%部分工程量的单价应予调整。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调整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款:

①当Q1>1.1Q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向承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算:C=1.1Q0×P0+(Q1-1.1Q0)×P1

②当Q1<0.9Q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包人提出P1,经发包人确认后按下述公式计算:C=Q0×P0-(0.9Q0-Q1)×P1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

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也应予以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该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当S1>1.1S0时,由承包人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

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S1/S0-0.1)

②当S1<0.9S0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M1=M0×(0.1+S1/S0)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3、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的价款确定原则

对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工程变更等原因,承包商完成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确定未列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

3.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①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且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应按合同已有的单价或价格计算费用。

②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虽然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漏项或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的单价或价格。

③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新的单价或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方法计同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①当工程漏项或变更增加措施项目时,由承包人在递工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执行:M1=M0+ΔM

②当工程变更减少措施项目时,由监理工程师在核实结算文件时按下述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认后执行:M1=M0-ΔM×L%

式中:M1是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ΔM是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L%是上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程师,则认为工程漏项或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4、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下的价款处理原则当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化超过合定的幅度时,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也就是要把多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使工程价款结算基本上反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这对避免承包商或业主遭受要的损失,获取必要的调价补偿,从而维护合同双方当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根据国际惯例,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值公式法,即事先确定各生产要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的权重,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款调值公式,在工程款支根据有关机构公布的生产要素价格指数和约定的调式计算结算价款。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订立合同前28天)价格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并按下述公式调整工程价款;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C'n=CnPn=Cn[a+b(Ln/Lo)+c(Mn/Mo)+d(En/Eo)+...]式中:

C'n是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是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是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价因数

a、b、c、d、...,Ln、Mn、En、...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视为不作调整。a为一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d、...分别表示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资源。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逐一明确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d+...=1。Ln、Mn、En、...表示第n支付期间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Lo、Mo、Eo、...表示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如果在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合同价款由监理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5结语

总之,工程价款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应按照责权利平衡的原则科学界定当事人的权力与义务,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从而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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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FIDIC施工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杜,1999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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