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权力穷竭制度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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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权力穷竭制度研究

崔锦

崔锦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学术界历来有不同见解。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各自领域是否能构成权利穷竭呢?本文试从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角度展开论述,探究权利穷竭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物权;权利冲突;权利穷竭

权利穷竭也称为权利用尽,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范畴。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适用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将承载知识产权的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其他人再次分销该产品的行为将不受权利人的控制,即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同意。也就是“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①权利穷竭显然是对知识产权人所进行的一种限制。

一、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征,但它的专有性总是伴随着诸多的限制。例如知识产权具有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就是对其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此外诸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商标的先使用权等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提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普遍的理解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知识产品,其推动着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是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诸如专利权的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均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②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也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但这一限制体现的并非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的结果,而是知识产权和物权冲突博弈的结果。如果一项产品含有知识产权,则在这项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会影响到商品的自由买卖。权利穷竭原则在知识产权与物权间找到了一个均衡点。

物权是对世权而知识产权一般也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为专有性。当同一类型的权能发生冲突时,多依靠专有性和排他性来权衡,其具体表现为对同一客体上权利的专享和对其他人权利的排斥。然而,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间生冲突将如何权衡呢?作为物权载体的物品有时也会承载知识产权。这使得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物权的排他性产生冲突几乎成为必然。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密不可分,使得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到到物权的行使,反之亦然。知识产权与物权二者作为抽象的概念略显空洞,尚看不出两者冲突的痕迹。两者的冲突经常发生在更为具象的权能层面,即知识产权权能对物权权能的不能抵抗。物权人对作为物权载体的知识产权产品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占有权能指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权为所有权的事实的权能。对于这种管领的事实,知识产权中没有哪一项权能可与之对抗。因此,占有权通常不会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而当消费者使用、处分产品以及基于产品获取收益时则可能与相应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构成主体,这三项权能作用各异,其权利冲突的情形也各不相同,这就预示了权利穷竭原则在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有其个性。③

二、著作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可细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这二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因此著作权权利穷竭更为复杂。

著作人身权只与作者人身相联系而没有财产属性,这使得其不会与物权发生冲突。权利冲突的根源在于承载知识产权的产品本身与知识产权在特定场合会难以相容。承载知识产权的产品,体现其物权价值时必然要借助于产品本身。因此著作财产权要基于产品自身来体现其价值。著作人身权则不必通过物质载体来实现,不会被特定化在某一件具体的著作权产品之上。

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主要作用是为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但著作财产权价值的实现往往要借助产品本身。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著作财产权的实现要依托于每一件著作权产品上个别地、特定化地实现。而这样必然会导致著作财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值得一提的是,著作财产权由多项权能组成,但并非所有权能均会与物权发生冲突。能与物权产生冲突的往往是以下几项权能:

第一是发行权,我国的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统一名称的发行权,并无再细化出更下位的销售权等权能。发行权与物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对知识产品处分权的阻碍上。发行权财产利益的实现是必须要将知识产品具体物化于一定的实体上,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实现利益的获取。而物权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会将知识产品进一步销售,其产品必然与发行人所发行的知识商品发生冲突。对于发行权人来讲,其发行权在第一次发行中已实现了其财产利益,所以就有必要照顾物权人,让其发挥对物的处分权。

其次是出租权。由于出租权具有专有性的特征,因此承载出租权的产品的物权便会受到影响,这里主要指物权中的收益权受到了限制。对于影视产品的创作成本和复制成本有着天渊之别,所以为了维护物权人的利益,对于诸如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规定了出租权以对抗物权。

最后,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权。《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等同于其的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一条规定是基于美术作品本身的特点来制定的,因为美术作品的价值主要是体现在其自身的价值,而其复制品等承载的价值却相当有限。笔者倾向于认为它更多的是一种权利穷竭,而非转移。

三、商标权权利穷竭

较著作权来说,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更简单一些。商标权由使用权和禁止权两项权能组成。使用权意味着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而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权利穷竭的原因也是与物权发生了冲突,商标权只有在阻碍到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权能实现时才有可能穷竭。

商标权中的禁止权并不会穷竭。因为禁止权是一种消极的权能,其体现在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禁止权是在其商标权受到侵犯时用于对抗侵权行为的。由于禁止权对商标权仅具有消极作用,所以不会物权发生冲突。

商标权中的使用权有可能发生权利穷竭。商标权中的使用权具有独占性权,这种独占性是其与物权发生冲突的导火索、

此外,应引起注意的是商标使用权的穷竭将导致商标反向侵权行为合法化的隐患。商标反向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注册的商标的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④2001年我国商标法做出重要修改,反向侵权行为已被确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心论之,现行法中的反向假冒是有其依据的,将它理解为商标权穷竭的例外情况更加合乎情理。

四、专利权权利穷竭

专利权主要体现为独占实施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收益权与处分权,如实施许可权权、转让权、标记权、放弃权等。我国专利权相关立法并未明文规定权利穷竭规定。《专利权法》中最贴近权利穷竭原则的是第63条,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是说: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商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中的相关权能与物权中相关权能相冲突而产生的。为保证物权人合理行使其权能,知识产权法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对知识产权中的一些相关权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相关权能的权利穷竭原则。纵观该原则在知识产权三大权利中的体现,以专利权法的规定最为完善、科学,而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尚未吸收这一科学理论,有待于立法的完善。

批注:

①王春燕著:《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一期。

②梁慧星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③陶鑫良、单晓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④钟瑞栋《版权穷竭制度的法哲学思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