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离婚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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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一案例,男女双方结婚5年,年龄均为30岁。男方在其婚姻存续关系的第五年因为车祸成为植物人,现女方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他们离婚,因为婚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而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是丈夫)和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力(主要是妻子)。所以如果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等相关规定,判定其离婚,是可以成立的。同时根据这些法律北京市丰台法院已经做出了相类似的判例。但由此案所引发的问题是值得大家思考的。
  
  现代婚姻法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但我国婚姻法又同时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应当离婚。基于以上两点不难延伸出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不单单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更是由于我们通常的道德观、价值观的取向的不同造成的。在上面的案例里面不难看出,如果不离婚,对于女方的痛苦将是巨大的,继续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对于一个刚满30岁的自然人来说是非常痛苦的,有了烦恼,没有人可以帮忙,享受不到家庭的温馨与丈夫的关怀,每天面对的是无穷的工作压力,生活负担以及面对曾经山盟海誓如今每天冷言相向的丈夫,即使是她可以忍受又可以忍受多久呢?也许人们将对她投以同情的目光,但这样的同情可以换来的是她在世人面前的得到的尊重与所谓的尊严。不过这样的她过的日子可能让一个有血有肉的人真正的幸福吗?!也许这个就是部分人所谓的道德吧……让我们看看如果离婚以后这部分人所谓的道德会“进化”到什么样的地步。有一天这个女性终于从自己的名存实亡的婚姻中解放了,她得到了精神上的部分解脱,从此他的人生自由了。但精神上必然会被更多的舆论所禁锢……先前对于他的同情必然会转化为“这个女人怎么可以这样?难道她真的是那种大难临头各自飞的人吗?”完全忘却了曾经她因为那个植物人丈夫作出的一切牺牲?曾经遭受过的一切苦难……这难道就是这些部分人所谓的道德吗?再看看这些所谓的道德转而对那植物人丈夫的同情吧。他们会说:“你真的很惨,当初对她这么好现在她说不管你就不管你了,让你一个人在这里生不如死。你们曾经有的感情,有的共同生活,你对她的好换来的只是她的扶袖而去。虽然你没有感觉,但你的新一定可以感到这样的世态炎凉……”这个就是所谓的同情,所谓的道德。有的时候舆论的压力真的是可怕的,让本来的正常的符合法律的事情变得不正常,变得有违常理,使本来可以解脱的人不能解脱,使本来可以拥有美好人生的这位女士没有了追求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这样的道德合理吗?忠实确实是婚姻中人追求的最完美的境界,它使得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的家庭稳定,应该大力弘扬。忠实二字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既包括行动上的也包括思想上的。法律当然不可能调整思想,但仅就行为而言, 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忠实也很难界定。难道女方不离婚在道德上她就一定忠实吗?答案真的会像那些维护道德人说的那样肯定吗?
  
  说到这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参考一下国外有关讨论。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阐述了他的立场:“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密尔认为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其行为没有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即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看看这些所谓的道德的同情,在这位女士根本没有侵犯到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却去对她的自由进行完全不合理完全不正确完全没有依据的评价、判断,这样的道德是否有为法律最最基本的原则“天赋人权”呢?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它不但规定了结婚的自由同时也规定了离婚的自由,如果因为这样的舆论压力而对于词类的离婚案件做出有违法律的判决,这样又是否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要求呢?
  
  现代文明的伦理本位由社会向个人转移,与之相应的人道性质、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是现代伦理文化最重要的属性。表现在婚姻家庭上,就是把关注目标转移到个体生命上,注目个人的幸福和命运,增加对人性的理解,着眼于个体生命质量。对感情问题不宜进行道德判断和法律惩罚,因为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人的良知。宽容而理性的伦理文化,有利于减少无谓的人际纠葛和精力耗费,而把人有限的精力引向建设性活动之中。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保护生者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道德的角度去解决问题。道德与法律根本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能都得到完满的解决。既然无法完满我们就只能选择一个比较小的利益的牺牲来达到更多的利益的获得。所以,不应该对于离婚后男方的生活考虑过多,而应该更多的去考虑女方的未来幸福。

  
  与此同时,因为他们之间曾经有过的婚姻关系,所以我觉得如果真的要上升到道德的层面,女方在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给男方,这样不但她自身的心理会好过些,对于舆论给与她的压力也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如果要是他们的融合得到全体一致的统一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现在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保护所谓的“生者”的利益,这已经足够了。因为只有生者才可能为社会这个整体作贡献,而“死者”已经没有这样的能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