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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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 农村 由 自然 人、 企业 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其存在和 发展 也具有客观必然性。但作为一种 金融 创新,该组织迄今为止尚处于探索试点层面,它在何种条件下被允许从事何种金融活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还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和要求。因此,探讨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条件,并从政策界定、 法律 地位、制度安排与创新等方面探讨如何引导其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 理论 意义。
   关键词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 金融创新 制度安排 制度创新
  
1 我国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1.1 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目前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已经有300多家,但大都是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和 中国 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合作,由中国民间组织负责运营的。而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则是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它是由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养殖大户和城乡居民个人等设立并运营,专门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直接以满足农民和农村金融需求为目的的农村金融组织。与前者相比较,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探索设立的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1)它的建立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市场定位。200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而其中的“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市场定位,要求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能够提供更具特色的金融服务。
(2)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比,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身处最基层,具有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对农民和农村的金融需求有深切的把握与了解,使它能够根据农民和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金融制度和产品创新,从而提供更加贴近农户和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切实达到服务“三农”的目的。
(3)与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多边或双边援助机构、中国官方或半官方组织的其他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相比,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由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然人、企业或其他民间组织自身,对外援资金依赖性较小,因而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4)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创新,目前仍主要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规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法规与体制层面,它在何种条件下被允许从事何种金融活动,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必须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则和要求。
1.2 在我国农村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客观必然性
(1)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少、能力弱,难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信贷的需求,已成为制约农村 经济 发展的一个“瓶颈”。在此情况下,建立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充分竞争、活跃的农村金融市场,为“三农” 问题 的解决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2)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将加速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新调整,促进城市金融体系的变革。由自然人、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信贷模式成型后,其运营经验或将拷贝到新组建的城市民营银行中。近年来所热议的城市民营银行或将获得根本性解禁。届时,从农村到城市,新的金融大变局将会产生,这种变局显然是符合市场 规律 的。
(3)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设定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让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合理存在、合法经营,形成一个优胜劣汰、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时机也已成熟。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分行业监管的格局已经完成,各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统一监管,维护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就为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5)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改革包括金融改革提出了严峻挑战。中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作为薄弱环节的“三农”问题日益突显出来,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鼓励包括农村民营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相互竞争,是大势所趋。
2 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设立条件
尽管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它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建立和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更重要的是迄今为止尚处于探索试验层面。为此,有必要探讨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的一些条件。
(1)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的组建必须严格遵照《公司法》,即首先要做到产权明晰,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和要求,坚决防止由自然人、企业发起建立的小额信贷组织成为第二个农村信用社、基金会。由此确保政府只负责制定游戏规则,保证小额信贷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不引入财政担保。
(2)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自然人、企业,并持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试点期间,可先发给其工商营业执照,待其发展完善并到一定规模后,再由银监会发给其正式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以确保其合法存在、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