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一世时期,游荡和行乞的人被宣布为流浪者。即决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权当众鞭打他们,把第一次被捕者监禁6个月,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在监禁期间,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打他们,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样的烙印,并要从事强制劳动;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时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处死。这些条例直到十八世纪初还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颁布第23号法令时才被废除。
……
这样,被暴力剥夺了土地、被驱逐出来而变成了流浪者的农村居民,由于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过鞭打、烙印、酷刑,被迫习惯于雇佣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
……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规定’工资,即把工资强制地限制在有利于赚钱的界限内,为了延长工作日并使工人本身处于正常程度的从属状态,就需要并运用了国家权力。这是所谓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因素。”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自愿”啊!
有一个中国古代故事说的是,某人在夏夜为蚊虫所困,偶遇一道士当街卖符咒,声称其符咒可以驱蚊虫。此人买符咒回家后,当晚仍受蚊虫困扰。第二天,他找到道士评理,道士却说,其符咒要挂在蚊帐内方才有效。
事实上,张维迎先生要想从他的假设中证明:从社会观点来看,资本雇佣劳动是合意的,也只有把他的假设置于早已是资本雇佣劳动的现行资本主义体制的蚊帐之内才成。
二、关于现实逻辑的问题
在第一步的证明中,张维迎先生没有提到企业的经营资本从何而来,只是提到企业的经营成员应当成为委托人,享有所谓的剩余收入。在接下来的第二步证明中,他进一步指出,企业的经营资本来自经营成员的自有资本和对外的负债(如果其自有资本不足的话)。于是,为了让资本家与享有剩余收入的企业家“天然”地结合起来,并排除穷人通过借贷成为企业家的可能,张维迎先生假定,观察一个人的经营能力较之于观察他的个人财富,要困难得多,其成本也要高得多,以便推论出“就显示经营能力而言,富人做企业家的选择比穷人做企业家选择具有更大信息量”(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的结论。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他的这一模型:(以下的引用,同参考文献2,第125至139页。)
“要研究的经济由众多个人组成,其经营能力θ∈[0,1]和个人财富W[,0]≥0各不相同。我们假定W[,0]为该经济中所有的个人所知,而θ则只为各个人自己所知。假定每一个人都属风险中性,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效用函数为U=W[,1],其中,W[,1]是他的最终财富。所有的个人可以在两种职业间选择:企业家或工人。企业家经营企业并获得剩余收益,工人获得合同规定的市场工资,作为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回报。”就象奴隶的简陋食物是他们向奴隶主提供服务的回报一样。“做资本家不是一个谁都可以选择的职业,因为这依赖于个人财富秉赋。我们区分积极的和消极的资本家。如果一个资本家选择做企业家,则是积极的资本家,若他选择做工人,则是消极的资本家。积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获得一个剩余收益,否则别人雇佣他做工人的话而消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则获得一个合同规定的市场利率。我们将假定,一个拥有W[,0]的个人可以以货币形式持有财富,确保自己获得一个无风险的收益W[,0]。”
大概张维迎先生以为,这个人可以靠喝西北风过活,不然他如何能以货币形式始终持有同样的W[,0]。事实上,我们观察不到做工人的消极资本家。如果把工人将自己的少量积蓄拿去存储或购买少得可怜的股票,就将工人也定义为(消极的)资本家是荒谬的。那是不承认量变到质变的形而上学。另外,所谓“积极的资本家拥有的资本获得一个剩余收益”的说法有两个问题:一是,除非他的资本足够,或者能够借到足够的钱,否则他这个企业家可能不过是一个高级的白领工人而已,从而得不到剩余收益;二是,按照张维迎先生的第一步“证明”的结论,经营成员自然获得剩余收益,也就是说,是积极的资本家本身,而不是他拥有的资本,获得剩余收益。从而在这里,他是否拥有资本以及拥有资本的多寡与问题无关。
“下一个假设对我们的结果是关键性的。”“非负消费的无限责任假定:一个企业家有责任偿付他对贷出者的全部债务和合同规定的给企业工人的工资,直至其个人财富成零时为止(在单一时期模型中,必须假定他不能靠进一步借债来还债)。”首先,这个假设对于张维迎先生的模型的结果还不是最关键性的;其次,在出资的持股人负无限责任的假设下,又怎么可能出现张维迎先生在第三步“证明”中提出的“联合企业家”(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并得出“持股人的主要功能在于挑选一个高能力的管理者,而不是去监督一个在职的管理者”(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的结论呢?资本家所冒的信用风险也未免太大了吧?从而,张维迎先生在第二步的“证明”结果又怎么能够作为他的第三步的“证明”的前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