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新闻管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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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史家曾推测汉代已有邸报,但未能在 文献 中找到确证。从已经发现的材料来看,邸报起始于唐代,是由藩镇在京师设置的进奏院发布的,“唐藩镇皆置邸京师,以大将领之,谓之‘上都留后’,后改为‘上都知进奏院’”。进奏院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信息沟通的枢纽,进奏官邸吏代本镇呈递章奏、请示汇报,同时也把政府所公布的诏令、奏章及任免事项抄录下来,报告诸藩,于是有了邸报的产生。

  唐代的邸报仅供藩帅等少数官员阅览,从今天的眼光看,只不过是报纸的一种雏形。进奏官除传达政府公布的消息外,还通过邸报向本镇提供朝廷及他镇的各种情报。这样做当然为朝廷所忌,但由于进奏院为藩镇自置,进奏官听命于藩镇,朝廷对邸报的发布并不能完全控制。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衰落,进奏官作为藩镇派驻京师的代表也益形恣横,甚至直接干预朝政。如光化三年(900),中尉刘季述等幽废昭宗,“诸道邸吏牵帝下殿,以立幼主”。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更谈不上对邸报实行管制了。

  宋初曾缘旧制,各州在京师自置进奏院,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朝廷在收藩镇军、政、财诸权的同时,也将进奏院的管理权归于中央。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对各州自置的进奏院进行整顿,设“都进奏院”于大内侧近,进奏官由朝廷统一任命,各授铜朱印一纽,每人兼三、四州,并以京官为进奏院监官,隶属于给事中后改隶门下后省,从而将进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进奏院改组后,邸报在朝廷的直接管理下统一发布,“凡朝廷政事施设、号令赏罚、书诏章奏、辞见朝谢、差除注拟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条目具合报事件誊报”。从此,宋代的邸报具有中央政府公报的性质,因此又有“朝报”之称。

  宋代邸报与唐代的邸报相比,读者要广泛得多。由于印刷术的应用,邸报能够大量复制,读到的人越来越多。虽然邸报的发行数字已难以查考,但通过宋人有关的文字可以看到,邸报在当时相当流行。苏轼《与王元直书》中提到,他在被贬地黄州能读到邸报,“黄州真在井底,杳不闻乡国信息……每见一邸报,须数人下狱得罪”。又有《小饮公瑾舟中》诗:“青泥赤日午相烘,走访船窗柳影中。辍我东坡无限睡,赏君南浦不赀风。坐观邸报谈迂叟,闲说滁山忆醉翁。”诗末自注云:“邓滁人也。是日坐中观邸报,云迂叟已押入门下省。”这首诗是元丰八年(1085)苏轼在黄州量移汝州的途中从邸报上获知司马光入相的消息时所作。可见,邸报在当时传布于各地,是人们了解朝政信息的重要渠道。值得注意的是,邸报在宋代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西湖老人繁胜录》载,南京临安的“诸行市”中,有“卖朝报”一行。有人以卖报为业,说明邸报刊布甚广。

  中央直接管理邸报,意在控制新闻发布权,将新闻传播纳入为政府服务的轨道。通过邸报统一发布朝政信息,有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和行政上的统一。在充分发挥邸报上意下达的作用的同时,朝廷也对邸报的 内容 严格把关,防止那些于政府不利的消息在邸报上刊登。邸报流行愈广、 影响 愈大,政府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也就愈加严厉。从文献上看,邸报上的新闻主要有以下限禁:

  1.灾异。水、旱、蝗灾及日蚀、地震等 自然 灾害和异常天象,往往被认为是上天对天子的不满和警告,传播开来有损于帝王的威望,甚至会引起人心不安,影响 社会 秩序的稳定。仁宗庆历八年(1048)正月,秘阁校书知相州杨孜上言:“进奏院逐旬发外州军报状,盖朝廷之意欲以迁授降黜示赏功罚罪,勉励天下为吏者。积习因循,将灾异之事悉报天下,奸人赃吏、游手凶徒喜有所闻,转相煽惑,遂生观望。京东逆党未必不由此而起狂妄之谋。况边禁不严,细下往来。欲乞下进奏院,今后唯除改差任臣僚,赏罚功过,保荐官吏乃得通报,其余灾祥之事,不得辄以单状伪题亲识名衔以报天下。如违,进奏院官吏并乞科违制之罪。”这一建议为朝廷采纳后,灾异方面的消息,便很少见于邸报。

  2.军情。对涉及边防军事、兵变、农民起义等方面的消息,一般不准邸报报道。如仁宗庆历三年1043沂州虎翼军卒王伦发动兵变,与官军对抗,“江淮军频有奏报,朝廷不欲人知,召进奏官等于枢密院,责状不令漏泄,指挥甚严”。哲宗元五年1090七月则明确规定:“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

  3.朝廷机事。宋代各朝都严禁传播朝廷机事,对邸报限禁尤严。仁宗皇四年(1052)九月诏:“访闻诸州进奏官日近多撰合事端誊报煽惑人心,将机密不合报外之事供申。今后许经开封府陈告。……今后只得以枢密院送下报状供申逐处施行。”哲宗元符元年(1098)五月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

  4.未经批准公布的臣僚章疏。徽宗宣和三年(1121)四月诏:“臣僚章疏不许传报中外,仰开封府常切觉察。仍关报合属去处,内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自合传报。其不系敕黄行下臣僚章疏辄传报者,以违制论。”

  为了加强对邸报内容的控制,使有关的禁令得到贯彻,从真宗咸平二年(999)起,对邸报实行“定本”制度,进奏院要将编好的邸报稿样呈送枢密院审查,然后按照审查通过后的“定本”向地方发布消息,不得超过“定本”所框定的范围。中兴以后,改由门下省定稿,再经宰执复审,方可报行。

 邸报的 内容 由于多受限禁,许多为读者关心的新闻得不到报道,“定本”审查制度又造成出版时间上的稽延,使得邸报不能满足人们对新闻的需求。有人抱怨说:“动辄年旬日,俟许报行,方敢传录,而官吏迎合意旨,多是删去紧要事目,止传常程文书,偏州下邑往往有经历时月不闻朝廷诏令。”特别是在时局紧张、 社会 动荡的时候,邸报受到的限制更多,更是不能满足读者了解形势的迫切需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打破官方新闻限禁的私营报纸。

  北宋后期,就有人假冒“朝报”的形式,私自发行报纸。徽宗大观四年(1110)六月诏令:“近撰造事端,妄作朝报,累有约束,当定罪赏,仰开封府检举,严切差人缉捉。”到了南宋,私营的“小报”十分流行。光宗绍熙四年(1193)十月,臣僚上言:“国朝置进奏院于京师,诸路州郡亦各有进奏吏,凡朝廷已行之命令,已定之差除,皆以达于四方,谓之邸报,所以久矣。而比来有司防禁不严,遂有命令未行,差除未定,即时誊播,谓之小报。始自都下,传之四方。甚者凿空撰造,以无为有,流布近远,疑误群听。”又言:“近年有所谓小报者,或是朝报未报之事,或是官员陈乞未曾施行之事,先传于外,固已不可。至有撰造命令,妄传事端,朝廷之差除,台谏百官之章奏,以无为有,传播于外。访闻有一使臣及门院子,专以探此等事为生。或得之于省院之漏泄,或得之于街市之剽闻,又或意见之撰造,日出一纸,以出局之后省、寺、监、知杂司及进奏官,悉皆传授,坐获不资之利。以先得者为功,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以至遍达于州郡。人性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真伪亦不复辨也。”这段材料对小报的情况介绍得十分详尽。同官方的邸报相比,私营的小报更具有新闻性。它信息灵通,报道及时,往往抢先发表消息,其内容大多是邸报上不许发表、人们又很想知道的事情,所以很受欢迎。从“日出一纸”来看,小报俨然是日报,传播的范围也很广,能够“遍达于州郡”。当然,小报上的消息不一定完全准确,由于出版在事情发生之前,有时不免中途变化,或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但是,大家要看的是新闻,而不在意报纸的真假,于是看报的人欢迎,办报的人赚钱,小报的 影响 也越来越大,以至于出现了“以小报为先,以朝报为常”的局面。

  小报的流行,当然为政府所不容。自小报产生起,当局就将其视为非法出版物。孝宗淳熙十五年(1188)正月诏令:“近闻不逞之徒,撰造无根之语,名曰小报,传播中外,骇惑听闻。今后除进奏院合行关报已施行事外,如有似此之人,当重决配。其所受小报官吏,取旨施行。令临安府常切觉察禁戢,勿致违戾。”淳熙十六年(1189)闰五月又下诏令:“今后有私撰小报,唱说事端,许人告首,赏钱三百贯文,犯人编管五百里。”宁宗嘉泰三年(1203)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对惩治小报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诸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事者,若差除,流二千五百里。主行人有犯加一等,并配千里。非重害者徒三年,各不以荫论。即传报实封申奏应密之文书,并撰造事端誊报惑众者,并以违制论。以上事理重者奏裁,各许人告。于事无害者杖八十。”在不断加大对小报的惩治力度的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进奏官的管理和监督,禁止进奏官私下向小报提供信息,并且命进奏官以五人为一组作连环保,互相监督。此外,还加强了宫廷和政府机关的门禁,加强文书保管工作,禁止近侍人员和省、部、寺、监等官署当差人员泄漏朝廷机事,以堵塞小报的新闻来源。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措施严厉,却始终未能将小报禁绝,有时反而愈禁愈盛。从北宋末年到南宋,时局纷纭,人心惶惶,人们都急于了解局势的 发展 、政府的对策,官报上消息闭塞,人们更期待从小报上了解情况。“大道不通小道通”,小报的产生和流行,正是政府封锁新闻的结果。

  应当指出,宋朝从开国到灭亡,始终同辽金元三方面先后对峙,时战时和,总不能平安无事。外敌当前,不能不对公开传播的新闻加以控制,以防止机密的外泄,从国家、民族的利益来说,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加区别地搞新闻封锁,就会在封锁了敌人的同时,也封锁了自己。《宋史·吕溱传》载:“侬智高寇岭南,诏奏邸毋得辄报。溱言,一方有警,使诸道闻之,共得为备。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应该让人们知道的事情不许报道,反而有害无益。观乎宋朝的新闻管制,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禁锢民众的视听,以维护 政治 上的专制统治。“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为儒家执政之秘诀,在高度集权的专制制度下,只有帝王和少数权臣能够决定政治生活的方向和国家的命运,广大的民众不但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不能享有政治上的知闻权。统治者为了遏止民众干预国政,总是极力闭塞民众的耳目,以期造成“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的民众心理。宋高宗时的吏部尚书周麟之对查禁小报的目的讲得十分清楚:“使朝廷命令,可得而闻,不可得而测;可得而信,不可得而诈,则国体尊而民听一。”专制之下,新闻传播的限禁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