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选举的是是非非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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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社会对乡镇干部存在偏见,认为乡镇干部对村委会选举存在大量的非法操纵问题,作者通过公开自己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行为,论证了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有关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当前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合理,处于行政压力体制末稍的乡镇,责、权、财有着严重的错位和脱节导致的指导与操纵分界模糊,是造成这种偏见的主要原因。解决当前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指导与操纵模糊分界的主要方法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省的选举办法,还权力于民,实行县乡村相互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还乡镇干部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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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操纵”选举——乡镇干部自揭短处

2003年 9月,笔者所分包的刘庄村进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当年的5月,该村已经进行了支部换届,原支部书记因为各种原因落选,原组织委员安华志等三人当选为支部委员,经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安华志担任支部书记,原支部副书记田雪文担任组织委员,原组织委员田花(女)任宣传委员。

在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动员会召开后,乡党委政府召开了党政班子联席会,在会上,传达了县委的工作要求,共有十几项,其中一项就是提倡各村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根据上级安排,我乡作出了要求村支部书记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的要求,而且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来之前,选举必须成功,不能失败。但是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不能违法,尤其是不能引发村民的上访告状。

作为包村干部,我与另外一名同事,对本村的情况进行了摸底,经过我们对全村的村干部、一部分老党员、一部分在村中有威望的村民调查,加之我已经分包这个村有三年之久,所以对全村的选举基本形式有了较清醒的认识:

1、选举形势分析

该村选民的基本情况是:全村共402户,1670 人,选民在1200人左右,全村的选民基本上以宗族分类,姻亲关系在本村基本上不占太大的比重,全村大部分人姓安,最大选民群体安姓分为三大家族,一家称为南安,有选民350人左右,该家族在历史上出过许多的“秀才”,有较多有头脑的人物 ,现任支部书记即属南安。一家称为北安,有选民200人左右,该家族在近些年出现过一些在村中当干部的人,也有一部分有才能的人,原任支部书记即属北安。南安北安本是一家,只是在文革期间才分成的两家,虽然有矛盾,但在婚丧嫁娶等家族事务以及选举等大事上,多是相互联合。另外一家就是被称为外安的家族,此家族有选民250人,该家族在目前经商人士较多,有许多有现代经济头脑的人。另外的家族中,有一家是田姓人家,这个家族人员较少,只有选民120人,但是该家族因为现任组织委员及其父亲都曾经做过多年的支部书记,在村民当中有一定的威信,也是一支不可小看的力量。再有一家就是刘姓人家,这个家族人员也不多,有选民 130 人,一般很少能单独参选,多是与其它家族联合。余下的就是被该村村民戏称为“外国人”的杂姓了,这些人只有150选民,没有能力独立参选,但由于姻亲及朋友等关系,是各家族联合的对象。

刘庄村有参加村委会竞选意向的共有5人,呼声最高的是一名在外地经商的村民安国建(属于外安家族),此人早就已经在村民中放出风声,并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再就是一名叫做安路增(属外安)的原村干部,和一名叫做刘芹贵(属于刘姓家族)的村民活动比较积极,其它的就是一名叫做田文(属于田姓家族)的原村会计、和叫做安麦增(属于外安)的村民。

历史上各家族联合与对立:在以往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南安北安多数是联合的推出一个或两个自己的侯选人,外安自己推出一个或两个候选人,其它的田姓与与刘姓或杂姓推出一个候选人,但是全村要想选举成功,没有南安北安不行,没有外安也不行,三个安姓联合才能勉强达到法定参选人数,但由于各种原因,只有三家安姓,成功的机率也不高。只有三安再联合其它各姓任何一家才能有把握成功。

2、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根据乡党委的要求,村支部书记要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这对乡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是第一关,如何合法的前提下达到目的并不是一件太容易的事,经过与村干部多次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开村民大会不太现实,需要的人力物力太大,对一个穷村,不仅不好操作,而且易引起村民过早的骚动,不利于将来的选举。村民小组长多是旧生产队中的干部,由于多年没有起用过,虽然易操作但不容易被村民认可。利用本村村民代表来产生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私下给部分代表所属家族族长做工作,征得部分村民代表同意,再利用自己家族代表提议,大家举手表决的方法来达到目的。村中的村民都相互熟悉,有点不同意见的人也不好意思为了这么一点“小事”而撕破脸皮,毕竟不是真的选举。而且最重要是河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投票选举,这样下来不仅合法,而且村民认可度较高。

候选人的产生:无论是何种方式选举,准备参与竞选村民,都会在本村村民中作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最主要的要征得本家族当家人的同意,成为本家族的候选人,并由当家人召集各大户的当家人或主事人,将此意向公布,要求这些人动员自己的家人和亲戚选举本家族的候选人,这一项工作很重要也很有效,因为同在一个家族,每个人家中有了婚丧嫁娶等大事,都离不开本家族的当家人,(村中的红白理事会也多是由各家族的当家人组成,在村中的当家人,有着很大的作用,在婚丧嫁娶等过程中,办事的程序安排、包括各种礼节性的开支、各种意外事件的处理等等户主基本上是作不了主的,当家人的一正一反,就可能让户主小事变大事、顺事变烦事、好事变坏事)二是分析本届选举形势,决定与那家联合或对立,由本家族的当家人出面与其它家族的当家人进行商谈。三是要找到几个跟在自己身边时刻为自己出力作各种工作的“自己人”,这些人便是候选人参与竞选的骨干,也是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精英,家族的动员只是表面,但是要确保选票,就要靠这些人打探情况、挖对方的墙角、鼓动或阻止本家族及其它人员参与选举,出现不利情况时为自己出面调和、起哄甚至于可以动手打架。四是动员自己的亲戚朋友投自己的票,但这只是占一部分的力量,在家族和亲戚之间,除非亲家、姑、舅、姨等关系非常近的亲戚,在宗族比较明显的村中,没有多少人会用较远的亲戚关系来排除家族关系的。总而言之,在这里,不要等到开选,基本上根据各家族之间的联合与对立,本届村民委会成员候选人、以及最终选举的结果大致上就已经确定了。

3、选举的过程

第一轮选举的失败:村选举委员会共五人,按我们事先拟定的方法合法产生后,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上都是由选举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一步步开展,中间也没有什么差错。至于村委会的选举方式选举委员会决定采取的是先选出三名村委会成员,再从中选出村委会主任的方式,在这期间,作为包村干部也就是选举指导小组成员的我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村干部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因为这些工作都是明摆着,只要村干部不作明显违法的事,我们也不去过多的干涉,否则村民和村干部中别有用心的人,抓住你的把柄,向上级反映你非法操纵选举可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我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了解村中各家族的候选人情况和他们之间的联合与对立关系上,了解情况的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干部,尤其是村支部书记但这不能作为作出决策的根本,因为他们不可能完全出于公心将所有实际情况相告的。二是村中各家族的当家人,作为包村干部了解村情是必要的功夫,因此本村那些人是本家族的当家人,那些人在本家族中说话有一定的份量,包过一段时间村的乡干部基本上都知道,这些人提供的情况有一定的准确度,尤其是涉及本家族候选人的情况是相当准确的。三是自己在村中的同学、亲戚、朋友以及在平时开展工作中关系处得较好的村民,这些人所提供的情况真实程度也非常高,他们大部分会出于对有特殊关系的乡镇干部保护的心理提供一些通过其它方法很难得到的情况。四是随机走访一些平时在村内事务中露面较多的人,这些人比较圆滑,但是对选举的情况掌握也比较准确,对选举形势的分析也往往比较有见地。五是直接走访一些候选人,了解他们的动向,也可以作为选举形势判断的参考。经过了解,我知道了本村的选举形势不是太好,因为这几个家族,南安北安共同推选了一个候选人安强,外安推选了两个候选人安国建和安路增。三家安姓达成了联合。田家与刘家共同推选了两个候选人刘芹贵和田文(这两个人还是舅舅与外甥的关系),并且将杂姓及北安的选民拉了一部分,如果刘家与田家掌握的选民太少,就不会参加选举。选举前,候选人是采取村民小组投票方式产生的,共选举出了五名候选人,按得票高低依次是:安强、安国建、安路增、刘芹贵、田文,而且刘芹贵与田文的得票数远远低于前三个候选人,与事先预测的完全一致。在这样的形势下,9月15日的第一次选举中,当田家与刘家发现自己掌握的选民数的确不足以与三家安姓抗衡时,就在选举日的当天,发动自己人全部不参加选举大会,参加选举的选民不足半数,直接导致了第一次选举失败。

第二次选举的尴尬:经过一段时间的蕴酿,各家族之间再次进行了联合。在此期间,我乡其它的村选举也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乡镇主要领导多次找到我们要求一定要想法保证选举成功,作为乡镇干部的我,让村干部作工作的同时主要是找到了田家和刘家的两个候选人,因为和这两个人平时比较熟悉,告诉他们只有参加选举才能有机会竞选成功,而且单靠他自己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与别家联合,然后我又找到了村支部书记,让他想法促成他所在的南安与田家刘家的联合,只有这两家看到了希望才会参加选举大会,才有可能选举成功。果然由于南与田刘两家的联合,9月底全村第二次选举大会成功召开,所有的家族全部参加,但是让人尴尬的是在领选票与填选票的过程,南安家族不知如何发现外安的三个候选人得票数都相当多,加上联合的田刘两家的两个候选人得票数也有超过自己候选人的趋势,于是临时改变了策略,取消了与所有家族的联合,有一部分人只填了本家族候选人一个人,其它的一律空白。这样出现的结果是本次选举只有外安的安国建和北安的安强志勉强过半当选,其它的候选人未能当先,本次选举成了“半拉子”,而且造成了田刘两家对南安的敌视,下一次选举更加困难。

第三次选举的艰难:只有两人组不成村委会,必须另行选举,但是在第二次选举南安半路“叛变”的情况下,田刘两家根本不可能再参加选举了,连选举大会都开不成,何谈选举?在这期间,我乡的其它村也经过几次选举,都没有成功,而且情况比笔者所包村更糟糕,当时的刘庄村成为相对最有希望成功的村,我乡同时成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全市的重点指导单位,县领导经常来督促检查,乡主要领导压力非常大,几乎每天一次调度换届进展情况,并且给我们下了“死命令”,全乡村委会选举成功唯一的希望就在我们村了,一定要想方法促成这次选举,否则无论是谁都没办法向县委县政府交待!加之因为选举中的一些争执,村中的田家与刘家已经开始到市委、省民政部门上访了,他们上访的主要原因是当选人之一的安国建常年在外经商,基本不在本村住,而且户也不是农村户口,没有被选举权!并且还因此引起了一部分人对原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旧帐”要求清查的上访事件,上级有关部门对这些上访案件作了批转,要求限期解决!这样一来,各种压力接踵而至,让乡村两级焦头烂额。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知道最好的平息风波、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做通各家族的工作,成功选举出各方都认可的村委会!为了促成第三次选举,我们安排村支部书记,找到了南安、北安家族的当家人,向他们说明没有外安或其它人员的当选是组不成村委会的,只有南安北安家族全部参选而且目标与外安一致才能促成选举成功。由笔者找到了刘家的候选人刘芹贵,由于上次选举出现的变动,刘家坚决不再支持选举,田家的也是同样的想法,由于刘芹贵与田文是舅甥关系,我说明了他们两家出两个候选人根本不可能征得三安家族的同意,不可能成功,只能出一个,二人又是亲戚关系,有一个就可以了,否则将来也不好相处,对村民也不好交待,经过多次作思想工作和协商,二人最终达成一致由田文参加竞选,两人各做自家族的工作,由村支部书记和笔者负责作三安家族的工作,最后选举的结果各安天命。为了坚定两家参加选举的决心,村支部书记和准备竞选村主任的安国建又联合向田家与刘家作了保证,田文如果落选,只要田文不犯错误,本届的村会计仍然继续由他来担任。经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参加选举的人数基本上可以保证了,只有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现任支部委员田雪文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不同意将外安再选举一人进入村委会,认为这样力量不太平衡,但是碍于情面没有作过多坚持。在10月份第三次选举的当天,基本上按照预期的形势进行,但是在选举进行到尾声时,又出现了大的变故:由于本次各家族 尤其是南安北安的家族重视不够,到离原定的投票截止时间差30分时,仍差150 人达不到半数,在这二十多分钟的时间内再发动起 150名选民参选几乎是不可能了,本次选举又面临失败,下一次就更难组织了,唯一的办法只有延长投票时间,但是这个事项只有选举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目前的形势由于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之一的田雪文对本次选举本身就不同意,加之其它人也各有所思,如果只有选举委员会主任一人擅自作出这样的决定,传出去后,一定会引发矛盾与上访告状事端的,所以他根本不敢做出这样的决定!现在重要的就是如何统一村选举委员会的思想,但是这要担操纵选举的重大嫌疑,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知道,那作为包村干部绝对是要倒大霉的,所以当村支部书记和两个候选人找到我们包村干部时提出想延长时间时,另一位同事断然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由于笔者包刘庄村已经三年了,在村民中的口碑还不错,并且与候选人和一些家族的人都比较熟悉,所以他们几个人不肯放弃,便又一次单独找到了我,求我无论如何想个办法,眼看就要功败垂成,我也有些不甘心,再说选举不成功也无法对乡党委政府交待,成功了这些竞选上来的村干部以后比较容易配合工作,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作为包村干部,平时的工作主要靠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来配合,现在他们有了困难找到自己,如果自己不肯帮忙以后如何相处,如何安排工作?思来想去,最终我决定冒一次险:我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进行“单独沟通”,先是找到了成员田雪文,果然他坚决不同意延长时间,并且质问为什么要干涉村选举委员会事务,我的回答是我并不是要求他们延时,只是看村民们现在挺忙,组织一次不容易,建议他们延时,延时不延时当然由他们决定。然后找到了另一位选举委员会成员田华,告诉她我要让她办一件事,就是一会儿在选举委员会开会时要提出延时的建议,并且在举手表决时必须同意,理由就是现在是秋收大忙季节,村民们发动一次不容易,不要再折腾村民们了。在她犹豫的时候我正色告诉她你虽然是选举委员会成员,但那是临时的,你的正式身份是村党支部宣传委员,要服从党的领导!找到的第三位选举委员会成员是村中的现任出纳,我要求他在选举委员会开会举手表决延时中选择同意,看到他的态度也比较暧昧,我只说了一句话,你如果不配合乡党委的工作,那么这一切,选举过后会有人给你拉清单的!最后我找来了选举委员会主任,告诉他,一切都已经安排妥当,他要做的是召集村选举委员会开会商议延长投票时间,然后在适当的机会要拿出选举委员会主任的作派来,该拍板时一定要拍板!实在不行时可以实行举手表决,主要是靠他自己随机应变了。我与他们三个选委会成员作工作时说的最后一句话就是“今天的话,你知我知,出门我就绝对不会承认”, 五个选举委员会成员,抓住三个大局就定了。然后我找到了两个候选人,要求他们尽一切努力发动自己家族的人和亲戚朋友,主要是做到在领票处和投票处不能空台,给其它不同意延时的选民以停止投票的明确理由。就这样,在延时一个小时之后终于达到了参会的法定人数,最终选举出了另一名村委会成员安路增。

未进行的第四次选举:按照选举委员会原定计划,应当在这三名村委会成员中再次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可是由于局面已经明朗,(安国建参加选举本身就是奔着村委会主任来的,还作出了一些竞选成功后的工作承诺,而且在各家族联合时也已经基本明确)再加之多次的选举和发动,村民及各家族都有没有了积极性,10月中旬,经过几天的发动,各方反馈回来的消息非常不乐观,事情到了这一步,经过三名村委会成员与村支部班子的商议,准备共同推举安国建任村委会主任,在向我们说明此想法时,我们想到的是村委会的产生既然合法了,那么谁来当这个村主任,既然各方面都认可,并不一定是多大的问题,重要的是如何让这个村主任合法产生,至少也要得到村民认可,如果再组织一次选举,参加人数肯定不够 ,选举失败后,再选举参加的人数会更少,这样下去怎么收场?选举无法做到,那么任命这条路无论是由谁来作都是违法的。推选如果由村委会本身或者村支部进行,不仅不合法,也不易得到大部分村民的认可;河北省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但却有可以由村民代表在村委会成员中推选一名临时负责人的相关说法,因此在要产生村委会主作任必然采取不太合法手段的这样的前提下,最最可靠方法就是由村民代表来推选村委会负责人,其实也就是村委会主任。而且刘庄由于历史原因村级负债太多,县法院已经发过好几份强制执行通知书,一旦合法产生了村委会主任,有了法定的代表人,麻烦就会随之而来,作为常年在外的安国建对此也非常清楚,从而对这个方案也比较赞同。就这样,由村两委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在会上安国建以绝对的优势成为了刘庄村的村委会临时负责人,成了村民眼中的村委会主任,在乡镇和县里召开的各种会议中也就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出现了,只有在法院面前是村委会成员之一,既不是村委会负责人,更不是村委会主任!刘庄村的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到这时才算基本完成,余下的一些交接及培训工作都是按部就班的来了。

二、法律的高压线——操纵与指导的模糊分界

1、操纵与选举的词义区别

操纵,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有二:一是控制或开动机械、仪器等。二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显然能够和选举连在一起的意思就当是第二种释意,即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选举。

指导,查阅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示教导、指点引导。很显然这个与选举连在一起的词是褒义的,即指示教导、指点引导选举。

2、对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的分析

目前,关于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的说法和实例,基本上都是在一些领导的汇报或者作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局外人的专家学者的调研文章之中见到,经过笔者进行汇总,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乡镇违法提出村委会候选人,或者指派、选派村委会成员。二是暗箱操作,不按法定程序选举例如有的在选举中不设立固定的投票站所,而是仅仅使用流动票箱,甚至有的说乡镇工作人员掌握流动票箱等等。三是乡镇对一些违法现象不给予及时纠正等。

将这些所谓的乡镇干部“操纵选举”现象进行认真分析并同笔者以上所列出的指导选举的过程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出其中的问题,其实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是一些假问题、伪问题。许多是对简单的表面的调查得到的材料,或是对一些二手的材料尤其是汇报性质的材料进行加工和研究的结果。先说第一点,当今的乡镇干部根据党委政府安排去指导选举,没有人会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熟视无睹的,面对当前严峻的信访稳定形势和乡镇干部在各级干部中的弱势地位,再有人去干那样明摆着违法的事纯粹是脑子进了水!至于有此地方报道出来的乡镇指派选派村委会干部的事,大部分是在上级的行政压力下,给某些主要领导顶了缸!(可以肯定,指派、选派的村委会干部绝大多数是村委会主任,这样的事,没有乡镇党委政府的集体研究或者主要领导的点头,谁敢去作呢?)关于第二点,尤其是乡镇干部掌握流动票箱以及不设固定投票站的问题,更是一个有点可笑的问题,不要说乡镇干部,包括任何一个稍有一点头脑的村干部,也不会傻到让村民看到自己亲自在作这种明显违法的事!关于第三点说的乡镇干部对一些违法现象不时纠正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有问题的问题,同样是有管辖权指导权的县委、县政府、县级人大、县级民政部门为什么就没有这个责任呢?同样的权限、在做同样的工作,为什么操纵选举的大帽子给了乡镇干部,而不作为的大帽子又给了乡镇干部?这根本就是一种角色歧视问题。以上几个问题之中,只有第二点中一部分说得有一些道理,就是暗箱操作不按法定程序选举的问题,但怎样暗箱操作,为什么要暗箱操作,多数的文章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是浮光掠影地搜集集料,隔靴搔痒地分析问题,这样才是造成各界对乡镇干部偏见的根本原因,更是导致了村委会选举中存的真正问题无法揭示与难以解决的真正原因。

3、关于乡镇干部指导选举的分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权但是在第十五条却以另外的一种形式规定了乡镇及其人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依法查处权限,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带有行政决定性质的指导权。而且省市的具体选举办法也大都明确了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权力和义务。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县级党委政府对乡镇的工作要求,乡镇干部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使的指导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发动,即在选举前与选举过程中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与解答。二是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四是承办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五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临时事项等等。从以上各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些具体化的工作多是一些准备和辅助性质的工作,而对于选举中的具体的工作如何开展指导和监督,就规定得非常原则,加之各地选举办法本身对选举过程中一些重要细节的忽视,使得选举的过程存在大量的监督真空,选举结果成功与否的可预测性非常低。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可以看一看各地的文件,却多是要求乡镇保证选举的一次成功率在多少以上,最终达到多少以上,我个人认为实在的不知道如何的保证,只凭多宣传就会达到?只凭加强这种似是而非的指导就会达到?最大的问题是最终选举出的村委会与我们的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所向往的村委会是不是真的一致?

4、操纵与指导难以界定:

通过以上对操纵与指导选举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些界定就不够准确,严重说根本就是含糊其词,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乡村干部尤其是乡镇干部对这两方面的把握更是难上加难,法律的高压线几乎就在乡镇干部的脚下,只要一迈步,就有触及的危险。这样乡镇干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很容易就出现两个极端,要么迫于各种压力挺而走险,放手给村干部,成为村干部的智囊,让村干部不惜一切努力保证选举成功,那怕选上来的村委会成员是精神病也在所不惜。这是离操纵选举高压线最近的表现。要么就是抽身事外,无离选举的是非之处,尤其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可左可右的事,甚至于一些违法现象也睁一眼闭一眼,因为这样的事,认真抓起来,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早已经是证明过的,大部分会不了了之,而作为乡镇干部却成了村干部和村民中的不识趣者。而且一旦乡镇干部稍有不慎卷入其中,担上操纵选举的罪名,受处分是轻了,丢饭的可能就很大了!如果对选举工作不去参与的话,选举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村民,乡镇干部至多是一个指导监督不利的错误,受到的处理与操纵选举相比就小得多了,这样形势下,感到风险的乡镇干部就会宁可不迈步,不做工作,也不会去冒那个可能要丢掉饭碗的险。所以说在实际工作当中,乡镇干部并不是如一些人想像的那样全力以赴指导和监督选举或者说是在操纵选举,大多数的人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工作只是限于传达一下文件、按步就班给村支部安排一下工作,然后在选举过程中多是作壁上观,对于选民提出的问题也是推给村选举委员来答复,除非有了因选举出现的重大纠纷或斗欧,乡镇干部是不敢轻易出头的。乡镇指导的主动缺位,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分身乏术,就会导致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指导和监督的真空,并且这个真空会被村中的各类精英所填补!这也是目前我们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会存在一些难以透彻分析的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在选举过后才会揭暴露,为什么查处又多是半途而废,为什么同样的问题却总是重复出现的主要原因!

三、明确职责与权力——还权力于民、还干部清白

1、造成乡镇干部指导选举工作偏离的主要原因:

一是表面原因,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有关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虽然或隐约或明确规定了乡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和监督权,但是具体可以在那此方面可以指导监督,如何指导监督,却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同样对于农村党支部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工作也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给村干部造就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这也是一些学者发现的所谓乡镇干部通过控制村干部来操纵选举现象背后的原因之一。而在县级的指令性文件中,一般就是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成败的任务明确分解给了乡镇,甚至有的地方让主要领导都作了保证,保证在规定期限之前,完成多少比例的选举!处于这种两难选择之下的乡镇干部作出相对比较有利的选择是正常的,一些处于特殊压力之下的乡镇干部作出钻法律法规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也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乡镇干部参与了村委会选举,只要对村干部的一些行为做出意思表达,就是在指导选举或者操纵选举,二者必居其一!在分界不清的情况,只要选举出现问题,操纵选举的大帽子是非乡镇干部莫属!至少也是通过控制村干部操纵选举!在笔者上述的叙述中,笔者与同事的两种不同的选择就应当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尤其是笔者的同事,是大多数乡镇干部所认同的选择。二是根本原因即当前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原因,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让处于命令——执行的行政压力体制末稍,责、权、财有着严重的错位和脱节的几十名乡镇干部,面对成千上万的村民要将各种来自于上级的根本与乡镇职能不符的、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在限期内落实,除了给村支部和村委会“要长短”以外,不可能有更加合理的选择!在村中,大部分的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一体的,领导了村支部就是领导了村委会,因此只要乡镇干部在拿村委会干部当自己的下属,双方就有利益的联结存在,在村委会的产生即选举过程中,乡镇干部如果不消极作为,只要采取行动无论是指导也好、操纵也好,就必须考虑将来的工作因素,这可能也是人们为什么总将操纵选举与乡镇干部联系在一起,而不将这个贬义词与县级有关部门联系在一起的原因。

2、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省的选举办法,还权力于民:

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笔者之所以敢于冒着将来被本地的领导“秋后算帐”的风险把自己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一些别人不敢公开,或者没人肯公开的细节进行公开,主要目的只有两个,一是为乡镇干部正名,从本文第一部分可以看出,笔者在选举中的作法客观分析确有不可取之处,甚至有与法律相违背之处,但做为当事人,处于那种情况下,笔者是在凭着对本职工作的热诚和自己农村十几年工作的经验来作的,我从心里认为自己为村委会选举做的是正面的工作,而且从实际效果上来看,也确实对刘庄村的村委会产生以及后来的工作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所以我想说的是:我们绝大多数的乡镇干部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样,为了让一个或两个“自己人”成为村委会干部就置党纪国法与不顾的法盲!更不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绊脚石!我们的许多乡镇干部是在法律的盲区和行政压力、媒体以及社会压力的夹缝中顶着各种误解与不实之词,在艰难地为我们的村民自治做着贡献!第二个目的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将村民自治尤其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真问题揭示出来,对我们村民自治中的一些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正,减少法律法规中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盲区,让乡镇干部在具体的工作中有法可依,以期实现用正确的指导代替暗箱下的操作,变正当的操纵为合法的指导,真正做到还权与民。具体地关于村民委会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地方法规的完善就当重点放在以下几个细节上:

第一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由投票选举产生,并且要作出对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的制度安排,这是实现公平公正选举的基础。第二要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方法和程序作出相对比较统一的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改变目前这种各地各自为战、各念一经比较混乱的状态,减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盲区。第三是对选民投票中关于秘密写票处的设立应当成为硬性的规定,应当规定非秘密写票处填定的选票无效,以此来减少选举过程中的一些监管盲区。第四是高度重视外出务工选民的选举权问题,外出务工选民在当前的农村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对他们民主权力的忽视会对我们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带来巨大的影响,要认真研究如何在选民登记、委托投票、村务管理等方面从法律上保障他们民主权力的行使。第五是加大对选举中的破坏选举会场、违法违规承诺、贿选等不正当选举竞争作出清晰的界定,明确查处机关和处罚条款。

3、实行县乡村相互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还干部清白

目前的乡镇体制改革,对乡镇不仅仅是减人,重要的是减压,减少不合理的行政体制压力,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与权力,不要以乡镇干部行使非法行政权力,对村民自治制度侵权的代价来实现行政压力的传导,还乡镇干部以清白。 具体的关于乡镇体制改革中与村委会有关的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乡镇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管理权限,那些是应当管的,那些是不应当管的,那些工作是必须做的,那些工作是不能作的,只有法律中明确有了规定,才不会出现乡镇无所适从,尤其是唯上级压力是从,或者唯明哲保身是从的两种极端现象。第二是对乡镇与民政部门、人大等机关进行合理的职责分工,改变当前这种谁都可以管、其实谁都可以不管、有了问题谁也不好管的状态,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推诿扯皮。第三重点是加强对村民自治中的各级行政管理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县市级有关指令性和指导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防止不合理的行政压力传导和转嫁。第四是加强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媒体监督,可以采取邀请有关部门、媒体或者由选民自发保留选举过程与现场资料的方式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避免许多问题的发生,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准确查处。

4、一点题外建议,建立学术研究与实际工作者情况交流的机制

作为一名最基层的实际工作者,笔者近年一直致力与乡镇及农村问题研究,由于理论水平所限,虽然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真实性非常强的材料,却没有什么进展。而笔者通过研讨会和网上与一些专家学者的交流,发现他们有着很高的理论水平,但有些在材料的来源上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他们在传统的行政体制内通过调查或搜集资料得来的材料往往与实际情况有着一定的差距。通过本文就可以看出,笔者所提供的材料肯定是一般调查无法得来的,但笔者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完全正确就很难肯定了,如果这些资料掌握在一些专家学者的手中,就肯定能对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方法。因此笔者建议是否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在当前每位专家学者有着自己调查蹲点基地的基础,分区域、分情况、有针对性联系一批最基层的实际工作者,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这样不仅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益处,最大的益处在于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过程中,能够实现实际情况与理论水平的最优组合,提供最佳、最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