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本质界定与唯物史观(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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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审美意识形态”是一个拼凑起来的“伪概念”,造成理论上失误的关键,是它混淆了“审美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实际上变成“审美意识”与“形态”的拼接。“以诗语为载体的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审美意识形态”,此种界定更加不妥。“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这一界定,有六个方面的优长与特点,比流行的“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的界定合理得多。研究文学本质,要回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维度。
  关键词 文学本质 社会意识形式 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维度
  
  看了《文艺研究》今年第2期上《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以下简称《“考论”的考论》)一文,颇受教育。
  钱中文先生的这篇文章,主要是批评我发表在《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上的《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以下简称《考论》)一文,并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文学本质”探讨及“审美意识形态论”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该文最大的缺欠,是把事情的本末弄颠倒了。为了让更多学界同仁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我在初步答复钱文内容之前,先简要交待一下这次论争的“缘起”。因为知道了“缘起”,也就明白了真相。
  
  一、这场“审美意识形态”论争的缘起是什么?
  
  “审美意识形态论”提出至今,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声音。在此次比较集中的讨论之前,就有学者撰文对“审美意识形态论”提出商榷或质疑①。2006年《文艺研究》第10期上,还发表了认为“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我们是不能推论出一个普遍的和肯定的‘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命题的”②文章。在文学理论教学一线的教师,对某些教材中的“审美意识形态”到底指什么,尤其感到“说不清楚”。有相当一段时间,我自己在认识上也很模糊,所以,在北大学报的论文中,便特地加了“我在前些年的个别论著中也采用过类似的提法”③这句话。随后,还专门写了一篇清理自己在文学本质观认识过程上的进展与失误的反思性文章④。
  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思索,我现在可以坦率地说:“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就像“新理性精神”⑤一样,从严格的学理意义上讲,是一个难以成立——或干脆说不能成立——的“伪概念”。它作为文学本质的界定,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几千年来人类文学活动的客观实际。它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叶那个特殊年代,既想反对文学上忽视艺术规律,又想贴上马克思主义标签的拼接的畸形产物。客观地讲,它的初衷是好的。“审美意识形态论”在特定历史语境下,起过某种批判性的、积极的理论推进作用,其中有些内容,特别是强调文学“审美特性”的部分也有可取的成分。对此,业内学者多是承认的。同时,我至今仍认为,作为一种理论见解和一家之言,“审美意识形态论”还可以继续存在。个别学者多年来热衷于张扬“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一种学术现象,也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
  既然如此,那又为什么“质疑”了起来?为什么还要相对集中地就“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审美意识形态”文学本质论等问题写了多篇文章⑥进行讨论呢?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我和一些同志于2004年参加了一个课题组,编写一部教材。这是一项需要集思广益、深入研究、创新开拓的艰巨任务。但是,在组织编写过程中,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无视并压制组内不同意见,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不开展任何学术交流与研讨,执意要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一根红线”与“核心思想”贯穿全书,执意要把“显现于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作为对文学本质的概括,这就不免具有了用“审美意识形态论”替代历史唯物主义文艺本质观之嫌。
  显然,这种文学本质观,倘若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国内学界是不会都认同和接受的;倘若把它拿到国外去,也是会被同行尤其是国外马克思主义文论学者所惊诧和耻笑的。
  为此,我多次在课题组的会上恳切地提出:这是一个关系到文学本质界定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重大问题,建议组内进行一下讨论。可是,我的建议一次次被武断、粗暴地拒绝了。
  在一次讨论“详细提纲”的会上,我再次请求就“审美意识形态论”谈谈自己的看法。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当众表示不允许。接着我说:不发言可以,建议组里把我带来的几篇文章复印一下,发给在座的各位课题组成员作为参考,行不行?负责人说:那也不行,不能复印。你要散发,就把它们拿到外面的杂志上去发表。
  我作为一个课题组的成员竟被剥夺了会上发言的权利。我很纳闷,即使我的意见谬误,也该让我讲出来啊,怎么“审美意识形态论”就一点也碰不得呢?没有办法,我只好按照“负责人”的要求,把写好的几篇文稿投到一些杂志上去。这大概就是钱先生所谓“定点式的清除、密集型的‘考论’”⑦的由来罢。
  课题组内“对话”和“交往”的气氛与条件是没有了。为了深入探讨文艺意识形态问题,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有关部门和《文艺理论与批评》杂志社、全国马列文论研究会联合,于去年4月初在北京召开了有四十多位不同意见学者参加的“文艺意识形态问题学术研讨会”,课题组中有六名成员出席。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活跃民主,颇有收获。

  可是,是年5月在课题组的会议上,钱先生突然发难,无端地指责该会是搞“政治运动”,是“大批判”,是让人感到“山雨欲来风满楼”。好端端的一场学术讨论遭到彻底的扭曲与否定。好在,与会者都可以作证;好在,会议的学术成果《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已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⑧,可以核查。身正是不怕影子斜的。
  这一时期,课题组负责人一面阻止不同意见,一面又在《文学评论》上发表长文,加紧宣称“审美意识形态论”是“一个时代的学人根据时代要求提出的集体理论创新”,“是属于中国学术界的理论创新”⑨,把该理论抬到一个十分不适当的地位。
  问题就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也出在这里。
  人们不能不思考,是谁给的权力非得把“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根红线”不可?难道“审美意识形态论”真的符合社会结构理论和唯物史观?难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真的把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难道用“审美”来“溶解”文学的“意识形态性”就是“中国学术界的理论创新”?
  我带着这些疑问,开始了痛苦的探索与思考。
  我认为,由于“审美意识形态论”自称是以马克思论述为根据的,所以需要考证一下这一根据的可靠性。我的《考论》一文,就是通过考察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原文及相关译文,通过研究“审美”与“意识形态”二者之间的关系,发现“意识形式”同“意识形态”是有严格区别的。文学本质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界说同经典作家原初概念的含义是有出入的,这一界说同文学事实本身是不完全吻合的,这一界说用来概括马克思主义的文学本质观是欠准确的”⑩。就是这种商榷、切磋的意见,课题组负责人也当着课题组成员的面宣布“是错误的”。接下来,我只好不停地用写文章的办法来表达自己的见解。
  这就是这场“审美意识形态”论争的“缘起”。
  
  二、“审美意识形态”文学本质论
  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尽管翻阅了经典著作的文本,参考了大量“西马”文艺论著,我始终找不到把文学本质直接“定义”为“意识形态”的表述,虽然论及文学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地方甚多。既然直接的表述言论没有,那么,能否通过对其理论原理的阐发,推导出文学本质是意识形态的结论呢?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以什么为理论基础。从现实理论状况而言,分歧双方的主要差别在于: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呢,还是以别的什么理论为基础(11)。
  
  诚然,对经典文本的理解,学者间可以各有不同,也允许进行“意识形态的多语境阐释”(12)。但问题是,“多语境阐释”要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文学的基本事实说话。否则,就容易南辕北辙了。
  立足唯物史观,我们可以看到,“审美意识形态论”在理论上失误的关键是混淆了“审美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界限,结果“硬搭配”起了一个无法确证的概念。
  钱先生曾说:“没有审美特性,根本不可能存在文学这种意识形态,而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文学审美特性的一般表现。”(13)这种表述,似可理解为“审美性”是固有的,“意识形态性”是外加的。他还说:“随着语言、文字的出现与审美中介的完善,一部分审美意识逐渐在语言、文字结构中,生成独特的形态,而成为审美意识形态。”(14)“《诗经》同《周易》一样,这是经过千百年传唱的审美意识形式,藉助于语言节奏的复杂生成,由二言、三言发展而为四言的诗式,通过赋、比、兴的有序化的表现形式,自然地、历史地生成的审美意识形态”。这里所谓的“审美意识形态”(15),已经是由“审美意识”加“形态”组合起来的了。这里所谓“自然”、“历史”的逻辑生成关系也是虚设的。
  钱先生在论述“审美意识”的各种形态时又说:有意味的形式后面的“终极实在”,就是“审美的心理积淀”。“其中既包括感受、感情、知觉的认识,也兼容对自然节律、线条、色彩、音响乃至语言变化的种种感受,组成一种人类共同的无意识的心理储存。它既是生理的、心理的,给予人以快适,与人的种种现实的感受、感情相适应;又是社会的、与人的升华了的社会审美理想相一致,成为有意味的形式创造和审美需求的内驱力。这种以诗语为载体的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审美意识形态”(16)。请看,在这样的阐述中,还存在唯物史观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吗?这里的“形态”一词指的究竟是什么,恐怕就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在“有意味的形式”就是“审美意识形态”这种理念支配下产生出的偏正词组,作为一个文学本质界定的概念,其中的“意识形态”一词,岂不成了一个给人看的“装饰品”、“摆设”、“附缀”,或避人诟病的“防火墙”。
  显而易见,这样凭空虚构“审美意识形态”,不可能是一个真实的历史发展过程。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的“逻辑起点”。从实际情形看,钱先生所论述的“逻辑起点”,其实是艺术发生学上的逻辑起点。而从“审美意识”入手,又是承袭了前苏联学者波斯彼洛夫的思想(17),同时亦是个常识。即便如此,钱先生的论述也相当混乱。他认为,早期的审美意识外化为早期的文学形式,即神话、巫术等。此时是“审美意识形式”。随着艺术表现手法的成熟,就转变为“审美意识形态”了(18)。他这里所说的“形态”,是艺术“形式”发展成熟的结果。这里的“意识形态”,也没有任何唯物史观的成分。至于何以“形式”发展成熟就成了“形态”,何以审美的“意识形式”随着“艺术表现手法”的进步,就过渡成了审美“意识形态”,这之间有何事实的根据与学理的逻辑,就连钱先生自己也承认还没有想明白。他说:“我自然反思过‘审美意识形态’这一提法,比如,逻辑起点是审美意识,最后结论却是审美意识形态,只是目前还未能找到一个比它更有概括力的术语来重新界定。”(19)看来,这样一个重大理论概念的提出,是有些轻率了。看来,把这种未经可靠论证的说法当作“中国学术界的理论创新”并写进教材,就更不妥当了。

  钱先生这里的论述,显然不是有缺环,就是有漏洞和错位。他的这种表述,只能说明“审美意识形态”是“审美意识”加“形态”的拼凑,这要比解读为“审美”加“意识形态”的拼凑,更为远离马克思主义学说。他的“审美与意识形态性”“结合”的结果,就是“以诗语为载体的有意味的形式”。这种“审美意识形态论”,人们看到的除了“审美”的因素及其发展外,看不到任何具有社会价值意义与功能的“意识形态”因素。至于“意识形态”怎样加入到“审美意识”之中,在这儿处于何种地位,产生什么样的作用,几乎没有论及。倘若审美性的内涵成了仅是语言、艺术技巧等形式的因素,那以这种理论为指导的文艺创作,怎能不会走向苍白和形式至上一途?(20)
  应该承认,钱先生的论述中有时也把对社会生活内容的反映当作意识形态,悄悄地将社会学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与审美意识的“形态”联结在一起,使人产生错觉,以为可以有一个独立的“审美意识形态”或“审美意识形态性”,以为“审美意识形态”里包含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范畴。但那是牵强附会的。文学具有意识形态性之后,总体上它还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我们不能说文学带有意识形态性,文学自身的构成性质和存在形态也发生了根本转变。“审美意识形态论”在这里犯的是把“意识形态性”与“意识形态”相混同的毛病。
  以上,就是我为什么把“审美意识形态”称为“伪概念”的理由与原因。
  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说:坚持“审美意识形态论”者,当务之急是论述清楚“审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辨析明白社会“意识形式”与“意识形态”的区别,进一步论证文学的规定是如何从“审美意识的形态”推演变化到“审美意识形态”的,说明“审美意识”或“社会意识形式”中有没有非意识形态的成分(21)。这样,它才能从学理上真正推向深入。
  无疑,文学作品的内容可具有审美性,也可具有意识形态性(还有其他属性,暂且不论)。这两种属性共处于同一“社会意识形式”之中,这是文学事物的本相。具有意识形态性的社会生活内容,由于转化为创造性的形象形态,因之也成了文学的组成部分,可以具有审美价值,或者说由它构成了审美性的内在支撑。不过这种情况不能表明“审美性”和“意识形态性”融合而为另一种独立的属性。从有些“审美意识形态论”者的阐释来看,所谓“审美性”、“意识形态性”二者的统一,不过是统一在同一个文学作品中而已,但却把这种情形说成是独立的“审美意识形态性”内涵,这就将作品的“文本”与所谓的“审美意识形态性”混为一谈了。
  钱先生根据自己的“所知”,责备我文中指出童庆炳先生把“审美意识形态”作为了意识形态的一个“种类”,是根据小范围会议上“还未公开发表”的用语。但钱先生大概还有所不知的是,童先生和别的学者早就白纸黑字地这么讲了(22)。2001年,童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就说:审美意识形态与政治意识形态之间,“不存在谁为谁服务的问题”,也“没有‘老子’控制‘儿子’的那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审美意识形态自身形成一个独特的思想系统,它的整体性也就充分显示出来。如果我们上面所说的能够站得住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中一个具体的种类”(23)。在近期的一篇文章中,他又说“文学是一种具体的意识形态类型,即审美意识形态”(24)。这是不是明确地讲到“审美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种类”?是不是小范围会上他只是重申了自己的观点?怎么引用一下“种类”一词,就成了“抢先拿来‘考论’”,不遵守学术规范了呢?到底是谁在“顾不得依据文字为准的批评游戏规则”?
  
  三、可否界定“文学是审美意识
  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
  
  以我初步的理解,我认为如果从唯物史观来界定文学本质的话,应当打破“审美意识形态”的界说,而规定文学为“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意识形式”;如果要对文学进行较为全面的界定的话,则应破除“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这样的定义,而改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或曰“话语艺术生产”)。我认为这样的界定,才比较吻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比较符合中外文学活动的实际。现实的“意识形式”都是有“社会性”的。“社会意识形式”中可能包含有“意识形态性”,也是确切无疑的。只要联系作品就能发现,“审美意识形式”比“审美意识形态”的蕴涵更为丰富和全面。“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这个界定,要比“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更为妥帖。这就是我同“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分野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