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研究3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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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你就是和平!”由于顾拜旦提出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使奥林匹克成为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联合国也使用了体育运动这个工具。联合国大会根据萨马兰奇主席的建议在1993年通过了两个决议,其中一个把1994年定为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另一个名为“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要求其成员国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精神。该决议敦促联合国成员国应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遵守自奥运会开幕前的七天到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七天奥林匹克休战的规定,并且应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和平解决所有的国际争端;呼吁所有的成员国要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推动在联合国成员国中实施奥林匹克休战,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吸引到促进国际理解、维持和平和友谊的休战问题上,并且为了实现该目标应和国际奥委会进行合作。

  (三)环境权 事实上,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为一系列国内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原则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不过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目前环境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还未准确提出,但作为一项正在形成的权利,在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可以找到此项权利的要素。[13]

  对环境的关注是体育运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使运动员能够自由地从事体育运动, 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并且应当是在使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进行体育运动。[11]奥林匹克宪章第2条规定它确保奥运会应在对环境问题负责的条件下举办,并且鼓励教育所有的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人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相应地,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繁荣,国际奥委会试图把我们的地球保护成为一个宜人的家园,设立了一个有关环境问题的专门委员会,并且奥林匹克运动决定把环境问题作为除了体育运动和文化之外的奥林匹克主义的第三维。因此,奥林匹克宪章适用的范围包含了更广的环境问题。另外,国际奥委会在巴塞罗那第25届奥运会上要求其所有的成员签署《地球誓言》,这个环境策略首次在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季奥运会上得到了正式执行,并且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会应用到以后举行的所有奥运会。此外,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组织了第一次世界体育运动和环境大会,签署了一个共同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的合作协定。[10]

  (四)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可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它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并且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阐述了维持一个健康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要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身体及精神健康。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拥有健康的身体作为其核心的价值。奥林匹克宪章第2.8和48条是关于身体健康的规范。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这个共同的事业,国际奥委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一个目的在于共同合作以达到“为全体人健康和体育运动直到2000年”的目标的合作协定,[14]其结果之一是自从1988年第15届卡尔加里冬奥会时起在所有的奥运会上禁烟。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在奥运会上禁烟的巴塞罗那宣言尤为值得注意。为确保该宣言的长期有效性,国际奥委会已经拒绝了烟草行业的公开赞助。另一方面,减少体育比赛的数量将从一般程度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旨在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大量条款完全是正常的,但鉴于体育运动中的金钱的重要性,从事体育运动的年轻人将会成为诱惑和名声的牺牲品是有很大危险的。

  另一个与身体健康有关的是兴奋剂问题。尽管滥用兴奋剂数十年来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直到1991年联合国通过决议才成立了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它有义务协调所有的联合国兴奋剂管制规划并且从事其他诸如要求削减、控制非法的兴奋剂运输以及严格执行法律。另外联合国大会把1991到2000年的十年期间定为联合国反对滥用兴奋剂十年,在该期间内要致力于采取有效的和连续的行动以促进全球控制兴奋剂规划行动的完成。[15]

  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者,国际奥委会在与体育运动中的滥用兴奋剂作斗争方面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并在兴奋剂方面它已制定了某些有关的原则,并于1988年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除了有关性别检验的规定外,我们可以说药物准则完全是有关监督和保护运动员身体健康的规则。在法律责任方面,不知情不可作为在法律上免责的理由尤其适用于违反兴奋剂的案件中。此外国际奥委会也适用了严格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某运动员的身体内检查出了禁用药物,他/她就被认为服用了兴奋剂;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的原则在这儿不适用。 [10] 另外2003年3月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组织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反兴奋剂大会讨论并通过《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例》主要分为兴奋剂控制、教育与研究、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条例的承认、执行和修改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份全球统一的违禁药物清单; 违反《条例》者必须受到禁赛两年的处罚,特殊情况下例外; 奥运会选手违反《条例》将被没收所获得的奖牌;不执行《条例》的国际体育联合会则该项目将被驱逐出奥运会;拒绝签署《条例》的国家不得申办奥运会等。该《条例》正式成为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体育组织铲除滥用兴奋剂现象所遵循的新法典。


  在其他方面,譬如获取食物权、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权方面,联合国有关机构和国际奥委会也进行了合作。但限于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赘述。

  结束语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是一个范围在不断扩大、内容在不断丰富的权利,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仅涉及自由、平等和不歧视这些国际人权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也涉及儿童、妇女、难民、残疾人这些所谓的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体育运动的权利,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和平权、身体健康权、发展权、环境权等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它可以以集体人权或个人人权的形式出现,这取决于体育运动的方式和其成员的数量。

  联合国被认为是一个通过建立国际和平和安全、进行国际合作、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相互尊重人权来改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组织。这几个方面的任何一点都是与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相一致的。而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进行了合作。通过合作和努力,在这些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关注和监督下体育运动规划得到了实现。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也对这些体育运动项目的实施给予了帮助。恰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说:“奥林匹克道德规范和联合国基本原则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天然联系。在维护人类和平和团结方面国际奥委会是联合国的一个盟友。” [16]在不久的将来国际奥委会还有很大可能再与联合国在其他问题上签署合作协定。但目前最重要的难题是如何在体育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建立此类合作关系以确保该理论走向实践,使得体育运动权不再仅仅是一种口头上的权利而应当是实际行动中的权利。国际奥委会在这个方面的行动,尤其是有关的和平权、环境的权利、身体健康权以及发展权方面提供了一些可供遵循的例子。体育运动已经并将继续成为一个加深全球相互理解的促进因素,这不仅仅表现在加深体育运动场上的运动员之间的相互理解,而且还表现在加深更广的不同国家和政府之间的相互理解。可以说人权和体育运动都共同促进了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应该得到更多关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