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保险法》修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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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说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基本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和需求。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的保险法制建设还存在较大不足,如整个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亟待完善,有些法律制度尚处空白,有的规定不尽合理,有的甚至影响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的大发展,需要良好的制度基础,需要及时修正立法上的不足,因此,修改《保险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保险法》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系统的修订完善

  勿庸置疑,《保险法》的施行,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我国人世的对外承诺,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较小部分修正。修法3年多以来,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即使是已经过一次修正的《保险法》也已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实践中出现的新兴的保险市场主体,法律上缺少必要的定位和规范。如作为专业保险投资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探索试点中的相互制保险企业都需要立法上的突破创新。

  2.无论从国家宏观经济社会发展还是保险业自身发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都急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要充分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实现保险业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传统的保险经营范围和保险投资管理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突破,立法上需要进行更科学的制度设计和价值选择。

  3.面对日益发展的保险业,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不够充分,选择余地不大,造成监管上的被动。为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提高防范行业风险能力,立法需要进行更充分的授权。
 4.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为促进保险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权,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5.保险合同立法存在的缺陷一直困扰着具体的保险业务经营,引发大量的保险纠纷,影响到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上次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部分,这次修法应当从提高行业诚信的高度予以解决。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保险业做大做强、有效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保险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了《保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已形成,并于2005年底报送国务院审议。

  三、《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来的中央决策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保险法》实施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趋势,分析研究保险市场的实际需求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修法,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监管手段,防范行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各项功能,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建设创新型行业,是当前保险业面临的战略任务,必须用创新的办法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险法》的修订,属于保险业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因此,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中,应当体现“以创新促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开拓创新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同时遵循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着力为行业建立一个规则清楚、管制适度的法律环境;同时要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要为今后的创新和改革留下一定空间。修改法律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关系到保险业的制度基础,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同时也要实事求是、稳妥严谨,要适应行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促进保险事业的快速成长。在具体条文、规则、制度的设计上,需要群策群力,以一丝不苟、扎实细致的工作保证修法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