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动《保险法》修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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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基本适应保险业发展阶段的需求。但也应当看到,目前的保险法制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修改《保险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中,应当体现“以创新促发展”的根本要求,坚持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开拓创新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法》,法制环境,做大做强

  [编者按]在《保险法》二次修改之际,加强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借鉴台湾地区有价值的保险立法理念和制度建设经验,对促进大陆《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促进大陆和台湾保险界在保险法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2006年6月20日,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的具体指导下,中国保险学会和台湾保险学会组织大陆和台湾的专家学者及业内人士在四川成都召开座谈会,对海峡两岸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推广和宣传此次会议的研究成果,本刊特开辟专栏,节选部分文章予以刊登。

  一、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保险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持续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有赖于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政策环境。

  建国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制建设,同保险业发展一样,历经曲折,逐步前进。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保险法》确立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它的实施使得保险业步人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为落实《保险法》中确定的制度,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在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资金运用、保险产品、保险中介等各方面颁布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个以《保险法》为主导,以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为基础的保险法制框架逐步形成,为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打下了比较坚实的法制基础,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数量增长超过10倍,全国保费收人世界排名达到第11位。截止到2005年底,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全国保险机构总数达到93家,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到15225亿元,2005年全国保费收入4727.3亿元,比1980年增长1070倍。《保险法》的规范和创新,为保险业“促发展、强监管、防风险”提供了强大的制度原动力。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制度,直接促进寿险业的专业化和高速增长;逐渐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现了现代保险监管的先进理念和核心内容;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确立,则为防范化解系统性行业风险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这在我国金融领域属于开创之举。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平均增长速度,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朝阳行业之一。尤其是近几年来,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引领行业发展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日益提高;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一个市场竞争日趋理性、行业自律逐步起步、市场秩序总体健康、保险监管日益成熟的保险业,正处在充满活力充满希望的新起点上。

  应当看到,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业务增长方式、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功能发挥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较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保险业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国际经济形势和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中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稳定,给保险业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和坚实基础。抓住有利时机,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需要全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发努力,开拓进取,同时也需要一个更为健全完善的法制基础和政策环境。

  纵观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制度离不开立法的支持。法律不仅是生产力的反映,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和促进作用。行业的发展推动制度的完善,立法的科学促进行业的前进。保险业发展这么多年来,尤其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首先得益于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引导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同时也与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不断调适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