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探讨(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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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从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国有银行是由国家投资主办的,由于没有明确地建立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投入国家资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情况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国有银行依靠国家力量,这种体制可以导致存款人宁愿从其他商业银行里提款而增加国有银行存款额的现象。这样一来民间商业银行和国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国有银行之间的竞争就显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据中国入世时的承诺,金融业方面也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是笔者认为,现在中国采用的制度对外资银行来说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竞争的地位也没有保障。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和外资银行的增加,中国没有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而由国家来扶持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的金融安全网体系是缺乏公平竞争因素的,会受到国际上的批评。
  2、当银行倒闭时,中国目前实行的政府实施相关措施而补救金融机构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风险。银行经营不善时,监管机构和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之间的特别密切关系是行政部门腐败的一个原因。国有银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门的特别关系来解决问题,那么,这些银行的内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会改善,国际竞争力不会提高。导致这些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规定对银行补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标准来实施措施。为了改善中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现在我们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银行安全网,即存款保险制度、P&A和早期处理制度等银行破产法制度,除了系统性金融机构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应尽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关措施。
  3、政府或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的办法,由于政府承担保全债权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国家资金。该办法使原来已过重的财政负担更加紧张。如1995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1997年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和中国新技术创业发展公司分别被托管,其全部债权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托管银行,实际上是政府承担了损失。从美国、日本的经验来看,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其他办法来构筑公共安全网以解决财政负担过重问题。
  最后,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如“道德风险”等负面影响相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等优点,比较起来利大于弊。因为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的话,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非常严重致命的问题。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减慢,同时政府未能采取适当措施的话,银行的较高不良债权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债权可能造成一些银行的经营危机,还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危机。综合上述四点理由,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阶段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增强、经营水平提升,为筹集存款保险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占据70%储蓄存款份额的4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近年来的经营中不断得到各方支持,竞争力水平提升,经营能力提高,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呈下降趋势,资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1%,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至6%。特别是,2002年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后,各家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逐年递增,对于不良贷款的覆盖率提高。按照《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的规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达到60%,建行达到80%;2007年继续增长。这表明,以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为主的商业银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弥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损失,从而使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交纳存款保险费提供可能。
  2.银行监管从人民银行职能的分离使存款保险制度具备了组织框架保证。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立了银行业监管从人民银行职能中分离的新金融监管体制。从而保证了人民银行专司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做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银监会专司银行业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体系核心。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业审慎监管密切相关,互相制约。存款保险组织不能成为银监会的内设机构,否则,两种金融风险防范往往无法起到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作用。存款保险制度与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联系,相互补充。在最后贷款人之前需要设置存款保险制度为其前置防线。存款保险组织同样需要独立于人民银行,否则,人民银行一旦滥用权力,无法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不与最后贷款相混同。
  由此看来,银监会独立于人民银行成立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构建了组织框架上的保证。
  3.金融生态环境受到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引弦待发。近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宏观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金融体系运行平稳,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宏观环境;中国银行业会计准则不断改进并与国际接轨,银行机构的会计处理得到规范,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提高;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明年实施的《破产法》,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

  在以上基础上,设计得当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是形成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各方良性发展,从而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金融业改革日益深化,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已基本成熟,社会各界对中国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基本形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