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3)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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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代 最终贷款人 理论 的重要 内容 ——道德风险的防范
实践证明,最终贷款人在保护银行的稳定和安全,维持和恢复 社会 公众信心,消除 金融 恐慌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最终贷款人实施救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道德风险 问题 。由于最终贷款人是一种事后救助行为,金融机构在知道它会得到最后贷款人支持的条件下,经营行为可能会更趋于冒险,即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何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是最终贷款人理论中值得 研究 的重要内容。
(一)道德风险问题。最终贷款人对危机银行进行援助时,会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即最终贷款人将对所有银行系统风险进行担保。因此,考夫曼(1991),诺切特和泰勒(Rochet&Tirole,1996)认为,最终贷款人对银行的援助会产生两个负面 影响 。一方面,救助促使银行经营者和股东为获得更多的救助补贴而去冒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最终贷款人向倒闭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业绩的积极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对所有存款人提供隐性保险,所以这也会削弱银行同业监督的积极性。正如巴杰特所认为,对差银行提供的任何帮助都会阻碍好银行的出现和 发展 ,所以只向那些安全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才会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米什金(Mishkin,2001)认为,如果一家银行在其陷入麻烦时可期望最终贷款人提供资金支持,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银行此时有进行过度冒险的强烈动机,这种道德风险在大银行身上表现的更为严重。大银行较中小银行有更大的系统性影响,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系统的安全有更为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和公众都不希望其倒闭,于是大银行往往成为监管宽容的对象。那些认为自己规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银行也相信在其发生流动性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时,最终贷款人肯定会提供资金援助,由此他们便放松风险约束和危机管理,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同样的原因使市场的约束力量也在减弱,因为存款人知道一旦银行陷入困境,政府不会任其破产,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损失。于是他们失去了监督银行的动机,也不在银行从事过度冒险行为时通过提取存款进行市场约束。在很多新兴市场 经济 国家,当大的或与 政治 有联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政府便成为解决问题的后援,而这成为金融机构从事更多冒险活动的根源。由于缺乏市场约束,这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大量从事高风险活动,当遭受到不利冲击时就变得极为脆弱。此外,最终贷款人向经济中投放基础货币,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将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从而引发通货膨胀,增大道德风险。
(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从根本上说,最终贷款人机制中的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和存款人一致认为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本低,即最终贷款人会承担损失,所以防范道德风险问题就必须设计相关成本分担机制,增强市场的约束力。汉弗莱(1985)认为,根据巴杰特提出的基本原则,为减少银行的道德风险,最终贷款人应该以惩罚性利率向危机银行提供贷款,即向这些银行征收必要的风险补偿金,从而增大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本。然而,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征收惩罚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场提供了一个促使资金加速抽逃的信号,因此更加剧银行的危机。同时,银行经营者还得到这样一种负面激励,即追求更高的风险,以求获得更高的收益来支付贷款高利息。正因为如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纳西(Prati&Schinasi,1999)认为,在实践中,对个别机构的紧急贷款并没有征收比市场利率更高的利率,银行同业市场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助。
通过组织私人部门参与最终贷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决道德风险。贾利尼(Giannini,1999)指出,中央银行可以代理人身份组织有富余资金的银行向缺乏资金的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扮演最终贷款人的主要银行承诺在危机时期向问题银行提供信贷,以保证银行体系的正常运作。但古德弗兰德和拉克尔(Lacker,1999)认为,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是帕累托改进,中央银行不能强迫其它银行提供信贷。如果中央银行迫使其它银行提供贷款,或以过于偏护危机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私人银行的提供贷款支持实际上是对倒闭银行的补贴。在中央银行的努力和外在系统性风险的压力下,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由市场机构承担流动性支持的责任。当然,由中央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提供资金支持也存在一些困难。在充满竞争的金融市场中,资金富余的银行相对于危机银行具有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劝说优势银行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摆脱困境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道义劝告、规则力量和合作意识的培养是中央银行在协调银行间援助时的重要职责。
最终贷款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后保险措施,因此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如果最终贷款人对所有的存款性金融机构都在事先承诺履行最终贷款人的责任,那就会使金融机构放松对其信贷风险的控制,甚至可能引发银行为起死回生而进行的逆市场操作。近年来,“建设性模糊”作为防范道德风险的最新研究,已得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认可。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的“建设性模糊”是指最终贷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职责的可能性,即最终贷款人向其他银行表明,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不一定提供资金支持。由于银行不确定自己是否是援助的对象,形成了对银行的一种压力,使其谨慎行动。“建设性模糊”要求最终贷款人从谨慎出发,关于是否、何时、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支援的任何预先承诺都应该制止。在作出任何决策时,最终贷款人都要严格 分析 是否存在着系统风险。如果已经存在,应考虑应对系统性传染的最优方式,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规则的负面影响。克劳科特(Crockett,1996)认为“建设性模糊”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迫使银行谨慎行事,因为银行自己不知道最终贷款人是否会对它们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当最终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提供援助时,可让该银行经营者和股东共同承担成本。他还指出,管理层时刻意识到一旦银行倒闭,他们将会失去工作,股东将失去资本,因此道德风险会大大减少。实践也表明,“建设性模糊”可以直接约束或间接鼓励银行的经营者和股东谨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意识,模糊对最终贷款人救助的预期,不断增强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建设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赋予危机管理机构过大的自由决定权,而自由决定权会带来时间持续性问题,如开始最终贷款人认为不向危机银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较有利,但事后又觉得向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可能更为恰当。因此,伊诺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认为,可通过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办法来评判最终贷款人在处理个案时的自由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