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趋势
以上介绍了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内容及其主张,实际上,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并非如此泾渭分明,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之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也在互相影响和转化,目前公司治理形态主要有两种表现,即日本(以债权人相机控制和法人交叉持股为特征)、德国(以银行控股和职工参与为特征)的内部治理为主、
外部治理为辅的公司治理模式,该形态较注重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与“共同治理”模式对应;英美(以经营者控制)式的外部治理为主、内部治理为辅的公司治理模式,该形态较注重股东的价值,与“股东至上”模式对应。有的学者通过对这两类国家不同的公司治理在资本市场的作用、企业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系统的对比,发现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呈现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在两种模式下,上市公司资本占GDP的比重差距逐渐减弱;无论是“共同治理”模式国家还是“股东至上”模式国家,非财务部门对企业的持股份额逐渐降低,而财务部门对企业的持股份额逐渐提高,两种模式在董事会系统方面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相似性(杨宗昌,赵红,2004)。由于“共同治理”模式的依据比较丰富,其理论思路顺应了经济和市场环境变化的趋势,当前,各国的公司治理理念更多地向“共同治理”模式靠近,强调企业的目标应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是仅仅向股东负责,公司治理存在着国际趋同的发展趋势。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9年在《OECD公司治理准则》中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五条框架性基础原则(OECD,1999),其中一条就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要求:“治理结构应保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部分,在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得到有效的赔偿;治理结构应允许为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而设定的业绩增强机制;一旦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他们应获得相关的信息。”另外,英国的《Hampel报告》、美国的《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韩国的《公司治理最佳实务准则》、中国证监会2002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与参与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杜胜利,2003)。实际上,在德国、荷兰、瑞士等欧洲国家,象员工这样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非常普遍的,而且,他们是以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定这一内容的。
De Jong(1999)通过研究1992至1994年间100强欧洲企业,对两种模式下企业的效率做了对比,发现采用“共同治理”模式的企业业绩比采用“股东至上”模式的企业业绩好。哈佛大学的科特和赫斯克特1992年的研究发现,获取好的财务业绩的前提是除关注股东的价值外,企业还必须充分考虑顾客和员工的价值。他们研究了两类公司11年的业绩,比较注重利益相关者价值的公司价值平均增长了682%;而
只注重传统股东价值的公司价值只增长了166%(沃克,2003)。美国的詹姆士.何林斯和杰里.波里斯在研究了几家大公司的长期绩效表现之后,得出了类似结论: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强调利益相关者核心价值“远景化”企业的财务绩效远远超过了股市的整体表现。在英国进行的同样研究中,克莱因沃特.本森发现,32种遵循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原则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在3年半时间内增长了90%,而同时期所有股票价值平均只上涨38%。
这些都显示着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治理”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二)激励机制与业绩评价面临的问题
“共同治理”相比“股东至上”实际上就是治理主体即企业所有者的转变,由原来的一元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由此,给激励机制和业绩评价带来的影响也可从主体的多元性作为思考的切入点。
1.关于激励机制
激励主体如何确定?“共同治理”模式所考虑到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多元,涵盖的内容具有社会性、政治性、经济性,从而使公司的权益主体过于宽泛,承担的社会责任过于繁杂,难以在实践中加以操作。如果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激励主体那显然不具操作性,那么,在利益相关者中寻找关键者似乎是个解决问题的思路,而至于谁是关键利益相关者,就得依据各方的谈判力了,而谈判力的基础是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谁拥有的资源对企业更稀缺,谁就拥有更强的谈判力。因此,激励主体应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多方博弈解决。
报酬契约如何设定,利益如何协调?“共同治理”模式的理论强调企业所有权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虽然在理论上行得通,而在实际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能是相互矛盾的,有时甚至是实现一方利益以牺牲另一方利益为代价的,利益相关者利益这种非同方向单调变化,使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多赢共赢在逻辑上是很难存在的。袁振兴(2004)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的观点,他指出:企业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形成和分配的载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组织。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就是其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不同均衡状态,因此,利益相关者要追求的是利益均衡,而不是最大化。这个观点对以后研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