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重组报表性的动态对比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23
/ 2
从表2可知,公司关联重组前后业绩指标的综合得分PI0-PI-1的均值为1.0874﹥0,并且P=0.001<0.01,表明公司重组后业绩指标与重组前相比显著改善;而与此同时,由表2可知公司关联重组前一年与当年的资产质量指标综合得分AQ0-AQ-1的均值为-2.4346,远小于零,并且P=0.000<0.1,表明公司重组后资产质量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明显下降。综上可知,第一阶段的关联重组只是起到了一种粉饰美化财务报表的作用,而对公司的资产质量改良与长期竞争能力的提升并没有帮组,是一种典型的报表性重组。
②非关联重组:为了得出更为全面、正确的结论,本文对第一阶段发生的非关联重组亦选取了150起进行对比分析。为了增强可比性,在样本选取时尽量使重组公司的性质、规模、行业、重组方式和股权结构等能和关联重组公司相同或相似。然后利用SPSS软件计算出公司重组前一年及当年的业绩指标和资产质量指标综合得分及相应的均值,并进行配对T检验,具体结果整理如表3所示。

表3 Paired Samples Test
Paired Differences t df Sig. (2-tailed)
Mean Std. Deviation Std. Error Mean 99% Confidence Interval of the Difference
Lower Upper
Pair 1
(业绩指标) 重组当年-重组前一年(PI0- PI-1) .9725 4.3888 .3583 3.746
E-02 1.9075 2.714 149 .007
Pair 2
(资产质量) 重组当年- 重组前一年 (AQ0- AQ-1) -1.1506 4.8946 .3996 -2.1934 -.1078 -2.879 149 .005
b 重组类别 = 非关联重组

从表3可知,公司重组前后业绩指标的综合得分PI0-PI-1的均值为0.9725﹥0,并且P=0.007<0.01,表明公司重组后业绩指标与重组前相比显著改善;而与此同时,公司重组前一年与当年的资产质量指标综合得分AQ0-AQ-1的均值为-1.1506<0,并且P=0.000<0.1,表明公司重组后资产质量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明显下降。综上可知,第一阶段的非关联重组也没有起到实质性重组所应有的作用,也只是一种典型的报表性重组。
故总体上看,在第一阶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尚处于一种混沌状态,无论是关联重组还是非关联重组都是一种报表性重组。
2、第二阶段(2002-2004年)代表重组相关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时期
利用SPSS软件分别将第二阶段公司关联重组或非关联重组前一年与当年的业绩指标及资产质量指标原始数据标准化并剔除特异值之后,计算出公司重组前一年及当年的业绩指标和资产质量的综合得分及相应的均值,并进行相应的配对T检验,具体结果整理后如表4所示。
表4 上市公司第二阶段重组有关综合指标得分表
业绩指标 资产质量
PI 0- PI-1 Sig. AQ 0- AQ-1 Sig.
关联重组 1.022 0.006 -0.7185 0.009
非关联重组 1.563 0.002 0.6196 0.000

由上表可知,对于第二阶段的关联重组有PI0-PI-1=1.022,相应的P=0.006﹤0.01,显然重组后公司业绩指标显著提高;然而AQ0-AQ-1=-0.7185,且P=0.009﹤0.1,说明公司重组后资产质量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故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关联重组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仍然是一种报表性重组。然与此同时,非关联重组的PI0-PI-1=1.563,相应的P=0.002﹤0.01,并且同时有AQ0-AQ-1=0.6196,且P=0.000﹤0.1,说明公司重组后业绩指标与资产质量均得到应有的改善,因而第二阶段的非关联重组应是一种实质性重组。
综观以上实证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随着相关规章、准则与制度的逐步完善,由于重组环境的变化,非关联重组已由第一阶段的报表性重组向第二阶段的实质性重组转变。
②无论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关联重组均是报表性重组,基本上仍是关联方粉饰报表,操纵利润的一种工具。相关规章、准则与制度并没能在促进关联重组由报表性向实质性重组转变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由此亦可看出,相对于非关联重组,关联重组具有更大的操纵空间。
五 结论分析
本文将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重组按时间先后分为两个阶段,运用财务指标体系分析法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其不同阶段重组绩效的差异。正如前文所述,人们完全有理由预期2001年以后资产重组的质量将明显改善。然而,与非关联重组不同的地方是,我们并没能从统计上得出第二阶段关联重组报表性减弱,实质性增强的结论。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重组动机方面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的关联重组常着眼于重组的短期财务利益,这主要靠存量资产的重新组合排列和财富转移, 而并非全部来自与于经营能力的提高。因此各级政府一方面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运行的原则让企业按照自身的意愿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中,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并购公司的正确引导和协调, 让其立足于经营改善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 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

2、相关规制方面的问题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财政部等部门都在为规范关联重组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则、制度和法规、条例等,这些规制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外部约束。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关联重组的规制主要侧重于“堵”:如限制某些关联交易行为,譬如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4];努力促成减少关联方交易,譬如要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行“三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及财务独立[5][6];使关联交易透明化,譬如琐细的信息披露规定,等等。但这些规定却都因为没有罚则作保证而显得有些无力。财政部等部门的规定侧重于“截”,即尽可能地使一些报表性的关联重组无利可图,如2000年出台《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置换中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不能记入当期利润,试图堵死关联方通过资产置换调节利润的路子,但却被一些上市公司采用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的方法轻松化解。又如2001年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将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试图堵死上市公司指望通过债务重组实现扭亏的路,但关联方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伎俩也轻巧的化解了。很显然正如实证结论所显示的那样,“堵”和“截”都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关联重组的报表性问题。
3、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是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正确、严格执行的内部保障机制。股权结构不规范,流通股比例过小且股权过于集中,难免会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这就使得证券市场难以真正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则使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同虚设,失去了相互监督、约束的制衡机制,易造成公司决策的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