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公司治理的新基点:基于创新经济学的思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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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用性
  技术创新专用性是用来描述技术创新的利益分配和享有权力。其通常是指技术创新决策反映的是企业(股东)利益还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技术创新成果是为企业(股东)所独占还是为利益相关者共同占用。对创新成果的独占还是共享取决于谁为创新投入了资源,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投入,谁享有”。
  
  三、基于创新的公司治理改进路径
  
  当前,全球公司治理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外部人模式。以英、美为代表,股权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主要通过富有流动性、有效的资本市场对公司经理进行监督,企业融资也以从资本市场获得为主。其二,内部人模式。以德、日为代表,包括大部分OECD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股权集中在银行和相互持股的企业手中,企业融资来源以银行系统为主,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实施监督。无论何种公司治理模式,我们所期待是在合理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应该看到是具有较高的可见性和新颖性,同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合理分配的创新。因此,笔者认为从公司治理对创新特征的影响入手,考察公司治理对创新的影响,可以找到以下三条基于创新的改进公司治理的路径。
  (一)提高组织结构稳定性,加强利益相关者的联系与沟通
  可见性通常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量较为敏感,即资金投入量能明显提高创新的可见性。同时,可见性与企业专业特殊能力密切相关,即企业是否积累了足够的具备专用技能、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本,积累越深越容易提高创新的可见性。因此,企业应当加强与股东、债权人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具有资金支持能力的利益相关者的沟通,获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广开创新的资金来源;其次,应当加强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集中性,这有利于企业积累特殊人力资本,从而提高创新的可见性。德日模式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股权集中,以及法人交叉持股等特点即有助于提高创新的可见性。
  (二)增强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创新人才引进机制
  根本性技术创新需要企业具备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对技术创新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是获得或开发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能力。渐进性技术创新需要企业具备的条件:一是在专业范围内技术知识的长期积累;二是利益相关者具有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因此,企业在考虑改进公司治理从而提高创新能力时,必须加强风险应对与承受能力,并在保持现有人力资本稳定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创新人才引进机制,适度提高人才的流动性,从而引入新知识。随着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创新新颖性的提高,必然会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就现在情况而言,德日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渐进性技术创新,而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有利于根本性技术创新。
  (三)合理分配创新收益,保证投入产出利益对等
  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占用自然要涉及到技术创新各利益相关者。如果大部分的投资是由企业自己完成,如一般技术创新成果有效地被专利、版权或由于实物资本所具有的战略优势所保护,其成果分配中自然就应以企业所有者(或股东)利益为首要考虑。当创新需要大量的其他类型资源的投入,而这些投入大部分是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员工、债权人等)提供,那么只考虑企业或所有者(股东)的利益就是不恰当的,利益相关者应获得相应回报。因此必须按照“谁投入,谁享有”的基本原则,合理分配创新收益,保证投入产出利益对等。如果企业或企业所有者投入大部分或全部资源,那么企业或企业所有者理应成为技术创新成果大部分利益获得者或者成为技术创新的专用人;如果企业同利益相关者共同投入资源,那么应当共同占有技术创新的利益。与此对应,企业公司治理中要对股东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理的定位,若为前者,企业创新战略目标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若为后者,企业创新战略目标则以最大化利益相关者联合体的共同价值为目标。
  综上所述,在知识经济的浪潮中,企业应当从创新的角度改进公司治理,提高企业创新的效率和效果,最终建立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主要参考文献】
  [1] 奥沙利文著,黄一义等译. 公司治理百年——美国和德国公司治理演变[M]. 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2] 李维安. 公司治理新阶段:合规、创新与发展[J]. 南开管理评论,2007,(5).
  [3] 王昌林,蒲勇健. 公司治理、技术创新路径与产业专业化[J]. 管理工程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