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特征和路径依赖(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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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新中国投资银行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的矛盾,在未来几年内,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将发生一系列的变革。本文在论述投资银行制度变迁内在逻辑的基础上,概括总结了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强制性、转轨性和渐进性三大特征,并指出投资银行制度变迁所具有的路径依赖。

  关键词:投资银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作为一个行业,投资银行已经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历史(若追溯其历史源头,则要回到19世纪或者更早)。目前,投资银行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活跃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国际投资银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例如:投资银行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重新融合渐成趋势:投资银行业出现了以“强强联合”和“功能重组”为显著特征的并购浪潮:网络使投资银行的证券发行交易模式发生巨大变化等等。

  新中国的投资银行萌芽于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在十余年的发展中,我国投资银行业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的矛盾,并在近几年陷入了困境。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投资银行业重组的推进,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在未来几年内必将发生重大的变革。本文即从阐述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入手,对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特征和路径依赖进行分析。

  一、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

  1.变迁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

  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与各国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商品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推动了商品交换活动的扩展并促使区域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伴随着贸易范围和金额的扩大,客观上要求融资信用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促使了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并使得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资金中介的地位得以确立。随着商品经济在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全面发展,投资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职能、结构不断趋于完善,其组织制度、业务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也逐步向更高、更有效的方向变迁和发展。因此,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存在和产生与之相适应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从而形成不同的投资银行制度结构和模式。

  2.变迁的功能在于降低金融交易费用,减少金融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金融风险

  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有媒介资金供求、优化资源配置、构造证券市场、促进产业集中四大功能。投资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中介,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大量信息,并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遍布各地的机构,从而提高了融资的效率,降低了资金供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然,投资银行的介入并不是完全消灭交易费用,它在大幅降低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交易所必须发生的交易费用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些新的交易费用,如承销费用。

  3.变迁或创新的基本动力在于外部利润内在化

  制度变迁是一个演进的过程,它包括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诺思的制度变迁模型向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过程,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外部利润(也称潜在利润)”的存在,它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人们无法获取的利润。外部利润的来源主要有: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外部经济内在化带来的利润、风险的转移、交易费用转移与降低带来的利润。

  同样,外部利润的内在化也是投资银行制度变迁和创新的基本动力。在区域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克服贸易中拓展市场的财务风险、减少交易费用的潜在收益无法从原有的框架制度中实现,为消除这种障碍,进行承兑汇票、为国际贸易融通资金这些业务便从商人中分离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需要,使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得以形成,通过规模经营和降低交易费用以实现潜在利润内部化,互联网的产生,也使得投资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监管制度、风险控制等制度发生变迁,以实现外部利润的内在化。纵观世界发达国家投资银行制度的变迁过程,均受到各国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等制度环境的影响,形成不同的制度结构和变迁轨迹,并表现出不同的制度变迁特征。

  二、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特征

  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也同样受到我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程度等制度环境的影响,并表现出很强的制度变迁特征:

  1.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强制性

  回顾我国十余年的投资银行建设和改革历程,投资银行制度变迁基本上都源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供给行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需求行为。从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到对不同投资银行的分类管理;从股票发行的额度制到核准制,核准制又从通道制过渡到保荐制;从交易制度、佣金制度的调整,到QPII等外资的进入及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等等,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方式。这种制度变迁方式尽管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但制度供给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微观主体——投资银行的制度需求,由于其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所以未必能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从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甚至违规行为的层出不穷。

  政府作为推动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在决定制度变迁的形式、速度、突破口和时间路径时,既有促进微观主体效益和整体金融效率最大化的动机,更有实现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改革的措施、速度都要与政府利益和偏好一致,投资银行只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那么,投资银行制度为何没有像经济制度变迁那样走诱致性和强制性的交互演进进程呢?分析其原因在于首先,在我国投资银行形成的萌芽和起步阶段,均为国有独资或国家控绝大部分股权的公司,不存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利益团体;其次,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即在制度变迁中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会得到自我强化。诺思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路径依赖”可能会使制度变迁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如果要改变“路径依赖”,一般需要引入外生变量,付出高昂的成本。

  产权制度是组织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我国绝大多数投资银行之所以称不上是有效组织,是因为它不具有有效产权。有效产权的关键是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和有效激励,从而使经营者利益依存于组织利益、组织利益服从于所有者利益。国有组织的利益与其最终所有者——“全民”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利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因而国有组织的效率最终决定于国有资产的现实所有者——政府是否有效。而即使一个有效政府,由于行政目标与资产经营目标的冲突,其直接或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成本都是极其昂贵的。因此,在不付出很高成本的前提下,政府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预算约束必然软弱,从而使国有组织的利益反过来服从于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组织行为受内部人控制而异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投资银行的产权失效,导致了这些投资银行缺乏创新动力,再加上国有资本在投资银行业的绝对垄断地位,我国投资银行制度变迁的政府主导性特征自然会延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