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监管外部协调性探讨(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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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银行监管跨行业不协调关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三会一银”的分业监管的格局。事实上,外资银行大多是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这些国际金融巨头进入中国后,早已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保险等金融领域全面开花,积极构建混业经营的平台,加上外资银行金融创新手段先进,各种衍生性、交叉性金融工具层出不穷。2005年2月20日《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使得外资银行有了更多可以混业经营的机会。在现实生活中,外资银行违规经营的行为也确实存在。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经开始携手合作,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是这种松散的结构在三部委之间并没有硬约束,更多的是利益均衡的协调机制。事实上,联席会议仅作为金融体系内各行业监管部门间一种信息沟通手段是无法适应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瞬息万变的市场风险的。而对于外资银行,其中除了粗线条的表态外,就没有专门针对协调对外资银行监管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忽视了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外资银行自身的特点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特点。
  
  对外部不协调因素的反思
  
  完善外资银行进入的引导形式
  我国监管标准的不一致,根本上在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形式的引导不甚合理。在我国,营业性外资银行绝大多数采取分行形式,这主要是由于以前我国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没有能力单独完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同时分行可以获得总行资本的支持,有利于吸引外资,因此我国倾向于外资银行以分行形式进入。但是分行的业务活动,往往更注重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其经营政策必然与我国金融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影响到我国金融政策的贯彻和实施。而从金融监管当局的角度看,分行受东道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最少,是外国资本渗入最危险的形式。
  随着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达,我国也应该把重心由吸引外资转移到对风险的控制上来。当然,这也不能一蹴而就,在现实情况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考虑鼓励以合资银行进入为主,这样也能兼顾改善我国银行的股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加速和健康发展。
  
  建立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协调合作机制
  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建立一个在国务院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委员会由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主要是解决一些带有综合性、全局性、单一的专业部门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其中对外资银行监管也应当划归由委员会负责。这样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既能避免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提高监管效率,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持续有效监管,保证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同母国的信息交流和披露上,首先可采取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双边协议、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的方式,与外资银行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在向外资银行发照前征求母国监管当局的意见,在外资银行经营过程中,与外资银行母国在对等和保证信息保密的条件下交流外资银行及其投资的外国银行的业务信息,核对现有信息或进一步取得其他信息。在对等条件下,依有关程序允许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对其海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外资银行退出市场后,告知其母国有关市场退出情况。其次要全面贯彻细细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求外资银行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情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周辉斌.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3.周仲飞,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缺陷及完善,法学评论,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