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不从对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角度来直接定义金融稳定。金融功能得以很好地实现,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是实现金融稳定后的积极效应,也是追求金融稳定的最重要动因之一。但是从这一角度来界定金融稳定,则一方面会使得金融稳定的目标缺乏直接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使得金融稳定的研究和金融效率、金融发展等研究之间缺乏清晰的界限,因此不利于金融稳定框架的构建。
基于以上看法,结合现有文献对金融稳定概念界定的合理内核,本文提出一个从长远和系统的角度出发的、简洁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稳定定义,即:
金融稳定包括两个层面:金融稳定状态和金融稳定性。前者是概念体系的表层,指构成金融体系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平稳的运行和发挥作用;后者是概念体系的内层,指金融体系具有很强的承受各种冲击的能力和弹性。金融稳定目标是两个层面的结合(如图1)。
以下对上述定义的内涵进行一定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第一,上述定义两个层面的结合使得金融稳定不只是一种停滞的、静态的稳定,而是一种动态中的稳定;不只是一种外在表层的稳定,而是一种外在表层和内在深层相结合的稳定。就像一个人的健康一样,不仅表现在当前人体的各个器官都运行良好,而且还需要有抵抗能力,来应付未来不确定的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冲击。如果只有当前金融体系主要要素的运行良好,而没有吸收冲击的能力和弹性,那么这种稳定是不长久的。
第二,作为第一个层面的金融稳定状态不是一个特定的状态点,而是一组连续的状态集合,并且这一集合也有着动态的发展。金融体系本质上来说是和不确定性有关的,并且由相互关联的、不断发展的要素(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构成;相应的,金融稳定可以看作这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不同状态组合的集合,而这一范围则是由各要素的平稳运行和发挥作用条件给出,其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且,这一范围有着动态的变化过程,在某一个时点一组状态组合所能代表的某一金融稳定状况,在其他时点就可能代表着不太稳定或者更加稳定,这取决于金融体系外的其他方面,如技术、政治以及社会的发展等。
第三,金融稳定状态指的是金融体系整体的平稳运行和发挥作用,并不排斥正常竞争因素引起的价格波动或不影响整体的机构倒闭,相反,这是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稳定的积极因素,是应当鼓励而不是抑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