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运营监管模式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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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很大挑战为了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必须进行改革由分业到混业经营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并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一)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
  现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德国等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度,它是统一法人模式,其任何被授权经营银行业务的机构都可以提供范围广泛的金融业务:存款贷款保险经纪贸易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另一种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它是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属于多级法人模式我国应该采取哪种混业经营模式呢?笔者认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可以在各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可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下的各子公司分别负责相应的金融业务,它们之间独立核算,是独立法人,这样如果某一业务领域出现风险,则不会波及其他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的连锁反应而全能银行作为独立法人,则不具有这种优势
  (2)与现行法律监管模式之间具有很好的对接渠道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则为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实现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此外,分业监管的模式完全确立是在2003年,这预示着短期内不可能改变这种监管格局,为此,建立各类金融业务相对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与该模式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各监管主体各司其职的功能性监管①
  2.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母公司责任不同可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事业型控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自己的事业领域,除此之外还通过控有其他事业领域的子公司股份,来支配管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而纯粹型控股公司则是母公司没有自己特有的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母公司把对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作为唯一的事业美国一般采取纯粹型,而英国则一般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
  从我国实际来看,两种类型的控股公司都存在比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采取的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而大多数则采取事业型控股公司模式,如平安集团四大国有银行等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认为,发展事业型控股公司符合现阶段国情;但是,从长远来看,应以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
  首先,可以避免母公司利用控股权为其主营业务牟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次,这样的模式可以为养老基金的市场化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因为养老基金的信托投资要求采取外部托管人制度,而如果母公司作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因其控股子公司,这将使信托投资模式自身存在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不利于维护基金的安全
  (二)监管模式——不完全监管模式
  适应我国未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监管体制
  1.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业经营模式以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大致看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1)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个领域分别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美国中国为代表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凸显专业化优势,但如前所述,也有很大的弊端,面临很大挑战
  (2)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英国日本等为代表研究表明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节约监管成本,较好地解决了监管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问题,但也存在很大弊端,其无法突出各金融业务的差异性,而且由于各金融业务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机构,容易形成垄断,影响监管效率
  (3)不完全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的一种体制安排,按照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来划分,包括牵头监管和双峰监管模式所谓双峰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牵头监管是指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制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巴西为主要代表不完全监管模式既有利于降低多重监管机构的协调成本,又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监管机构在本领域的优势可以说它最大程度地吸收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规避了各自的缺点
  2.我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对上述三种不同监管模式优缺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宜采取不完全监管模式,并且牵头监管模式将是最佳选择为此,建议尽快建立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牵头机构它直接受国务院领导,采取理事会制度,成员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主要负责人央行行长运营机构代表组成,共9名成员,其中,理事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命,4名理事为监管机构代表,4人为运营机构代表(代表由同业协会推举产生),任期与同届政府相同

  之所以提出采取牵头监管模式,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需要金融控股公司是未来我国金融业运营的主要形式,各金融业务相互独立为此,由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行使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在出现监管真空或者职能交叉时,利用更高层次的中央金融监管委员会做出裁决,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
  (2)有利于维护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等,为了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建立更高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邵国华.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J].经济师,2004(9).
  [2] 张艳.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途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 潘群峰,王月玮.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取向[J].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4] 李仲翔,李仲飞,汪寿阳.以风险为基础的基金监管现代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