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运营监管模式研究(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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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业和混业是金融业运营的两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但是受金融业创新等因素的影响,混业经营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面临着众多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宜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模式,稳妥地推进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同时建立牵头监管体制,保证金融业运营的安全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Abstract: piding the industry and mixing industry is two kinds of modes tha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arries the camp, each have it the merit and shortcoming, but be subjected to the financial industry innovation etc. the influence of the factor, mix already the camp becom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of world.What the our country financial industry adopt is a cent already camp, cent the industry takes charge of the mode, because it limits sex to make it face numerous challenges.For the sake of the request that the orientation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s the trend, the our country is proper to adopt the luck camp mode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pushing forwar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steadily from the industry of the cent to mix the change of the industry, build up leading long the head to take charge of the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guarantee tha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arries the safety of the camp.
  Key words: dealing in separately; supervising and administration separately; dealing in mixing; finance holding company
  
  一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业除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保险业证券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在1995年以前实行的是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但由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逐步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于199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与此相对应,金融业也实行分业监管,2003年4月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分业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实施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但是,从世界金融业发展来看,却呈现出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趋势入世后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理论上讲,无论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比如,分业经营的主要优点有:培养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防止商业银行将过多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其缺点:抑制竞争,银证难以优势互补与此相反的,混业经营的优点:银证优势互补,全能银行可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其缺点是:形成垄断,内部协调困难但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的影响,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修改立法,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英国于1986年10月27日推行了“大爆炸”的金融大改革,国会通过重塑英国金融系统框架的《金融服务法》;日本也于1996年进行了金融改革计划;美国亦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实施长达65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制的终结
  
  二
  
  在世界各国金融业纷纷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分业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分业经营
  1.入世后来自于国外金融巨头的挑战
  根据入世协议规定,我国于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而它们大多是“全能型”企业,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他们可以充分享有混业经营带来的较低的交易成本和范围经济,大大降低了服务成本,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当我国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托等金融机构在与国际金融集团展开竞争时,姑且不论资本实力,仅就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而言就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入世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受到巨大挑战
  2.来自于金融企业经营创新的挑战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同时也预留了进行金融业经营创新的空间,比如,《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实上,保险资金依据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可以进入股市,同年《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为保险公司进入信托投资领域铺平了道路2000年,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也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与法律法规相对应的,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混业经营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信公司光大集团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等但是,我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的创新
  3.来自于养老保险投资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
  从世界经验来看,养老基金对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做实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进,我国必将会形成规模庞大的养老基金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运营成为必然,而信托投资成为各国较为可行的选择,这就涉及到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等运营主体我国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都将成为可供选择的运营商,但是分业经营的限制,将严重制约运营商的选择范围,无法形成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激励管理主体采取积极行为的局面;同时,分业经营模式,也将限制投资管理主体的投资组合选择,不利于养老基金风险既定情况下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分业监管
  1.监管模式不适应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各司其职,负责所属行业的监督管理之责,这虽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技术,但也造成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壁垒,不利于信息的互补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形式的情况下,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
  2.不利于信息互补,实现各监管主体的协调
  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序列上属于同级机构,互不隶属,各自依据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行使职责问题在于对同一监管对象而言,它的业务范围可能涉及到保险证券,甚至银行业务,分业监管模式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因为不同的监管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指标和标准规范,为了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必然要付出许多的“合规成本”,这就加大了运营成本;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某些指标上存在互通之处,但是由于各自独立的模式,必然要做出重复审查,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
  3.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机构,更不用说国内的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对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该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