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6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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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息安全权

网络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的海量和高效传播,也导致了许多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安全权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网络信息权利。与网络信息安全权有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三类:网络非法入侵,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和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

关于网络非法入侵存在一种比较模糊的认识,即许多人认为进行网络非法入侵的黑客大多数是一些技术顽童或"网络罗兵汉"。造成这种模糊认识的根源之一,是人们相信黑客会像他们所声称的那样:他们只是出于好奇,希望了解计算机系统如何工作,而不会破坏和改变任何东西。一些黑客会做一些"行侠仗义"的事,如大量散发免费软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冲突时互相袭击对方的网络以泄愤等。显然,这种模糊认识只看到了一些表面现象。而实际上,网络非法入侵是一种违反惯常的伦理准则和社会规范的行为,其危害和潜在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从维护普遍的信息安全权的角度来看,任何网络非法入侵都是应该禁止的。

网络加密与公共安全政策是相互冲突的两个方面。目前,许多网络加密技术可以利用足够长的密码做到除了当事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破译。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不仅可以使他们安全地交往和交易,还能够绝对地保护他们的隐私。但是,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认为这样一来会导致诸多安全隐患。故要么规定密码长度以便需要时破译,要么希望推行一种国家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为此,美国国家安全局曾力图推广一种安装在电话中的名为Clipper的加密芯片,为网络用户提供一种为安全部门留有后门的加密技术。结果遭到了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施。1996年,美国政府看到在国内寻求加密后门一时难以实现,就转向对出口网络信息产品进行限制:美国出口的信息产品可以使用高位数(如128位)加密技术,但要使美国政府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超级密码。到1999年,这项限制才被取消。

安全保障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必要前提。首先,网络服务器及其中存放的文件必须保证绝对安全。其次,网络服务器与客户终端之间的信息传递应该保证准确无误,为此需要建立一套可靠的安全论证系统。值得指出的是,在安全认证过程中,电子商务运营者的安全责任十分重大,他们不仅要防止黑客破坏或进行欺骗交易,更重要的是他们要保证用户的关键隐私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信用卡号等)不被泄漏。

7.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

与前面几项权利不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是针对不同的文化而言的。由于美国和西方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方面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美国和西方通过文化渗透在推行一种全球文化经济(cultural economy)统治,使发展中国家人民的视听空间被西方文化殖民化。许多国家自觉地意识到了在网络发展中保持本土文化的相对独立性,连一些欧洲大陆国家也感受了美国文化和英语的网际优势。为了挑战这一趋势,各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实质上,在网络时代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战略,是7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谋求新的世界信息秩序[lxviii](new world information order)的文化战略的延伸。为了保持文化多样性,发展中国家必须以网络发展为契机,致力于保护与促进自己的文化传统、文化工业与文化认同,形成自主的"替代性视听空间"(alternative audiovisual space),以颠覆国际文化信息交流中的不平衡,缩小信息贫困社会与信息富裕社会之间的数字鸿沟。

四、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考量

在前面两节中,我们分别讨论了网络权力结构和网络信息权力,接下来我们将以网络权力结构为背景,先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然后提出一组理想化的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原则,最后探讨如何在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中引入网络信息权利分配的伦理协调机制。

1.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取向

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从目前网络发展的情况来看,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

第一个倾向反映了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选择机制。在此机制中,网络权力结构以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宰制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由于网络信息权力结构有利于左右网络信息资源和投资的权力精英阶层,在利益角逐中处于优势的是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和利用网络建立服务流程的公司。由于这些优势的相关群体是决定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决定力量,推动网络经济以增加商业利润成为选择和调节各种网络信息权利要求的基础。

第二个倾向说明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深层伦理价值取向是伦理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译为效益主义可能更贴切)的结合。伦理个人主义主张,个人先于社会,道德在本质上是个人的,善恶取决于个人的主观评价[lxix]。为了使主体成为"自由人",公民自由主义首先强调伦理个人主义。但显然绝对的伦理个人主义是行不通的,人们还需要通过交往形成一定的关联。为了使个体能够"自由地"与他人结合,公民自由主义选择了功利主义作为其基本的交往伦理。对于后者,边沁曾很好地表达过其核心理念:"功利原则意味着这样的原则,它根据每个行为提升或降低其利害相关的人们(the party whose interest is in question)的快乐来赞成或非难该行为……"[lxx]由于所谓"利害相关的人们"也可以只包括个体自身,故功利主义与伦理个人主义是内在自洽的。同时,功利主义也可与伦理个人主义结合,在"利害相关的人们"中,实现公民自由主义追求的所谓拒斥外在权威的"自由人的自由联合"。



如果我们将上面两种倾向结合起来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现实情况,不难发现,在网络权力结构宰制之下,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使技术不断升级、市场不断扩张,网络信息产业对利润的无止境的追求成为一种主导力量,公民自由主义的伦理价值取向所追求的自由成为一种虚假的幻像:

(1)网络信息访问权。依据公民自由主义的理念,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网络信息访问权。许多政治家也开始意识到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差距拉大的危险。如艾尔·戈尔(Al Gore)曾警告,如果我们听任信息高速公路哪怕只是暂时绕开这个社会的不幸群体,信息富人将更富而信息穷人会更穷,这样就没法保证所有人最终都能上网[lxxi]。但实际上信息富人与信息穷人之间真正的差距来自受教育程度的差距。面对网络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即便在上网条件上有了根本的改善,每个人都能够比较方便地上网,结果也未必是平等的。受到良好教育的网络信息精英们知道信息来自何方、如何精选信息、如何剔除剩余的信息,故可以有选择地访问采集各种信息,再生产出为他们带来财富的信息;而教育程度较低的阶层却很容易被海量的信息所淹没,将大量宝贵的时间耗费在通俗网络文化之中,其行为与其说是获取信息,不如说是陷入到网络权力精英设计的信息消费之中,而网络权力精英们一般不光顾这些给他们带来巨大利益的信息消费。简言之,网络信息访问权的获得并不能改变更根本的社会不平等,上网不等于获得了利用信息增进自身福利的自由。

(2)网络信息发布权。公民自由主义者在此问题上热衷于标榜言论自由,但实际上真正获利的是网络信息产业的各类经营者。以网络色情为例,即便人们在心理上有一定的性幻想的需求,但由商业化包装而制造出的色情文化完全是一种过剩的诱惑。正是这种过剩的诱惑使人们不能分辨所谓信息的自由传播与人自由表达意愿的差别,甚至为此不惜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样的自由是值得质疑的,但又是由网络权力结构的决定的。或者说,公民自由主义内核中的功利主义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权力精英主义和经济利益至上原则使伦理个人主义所诉求的自由必然会导致某种程度的异化。

(3)知识产权。在这个问题上,尽管公民自由主义者轰轰烈烈地搞了许多增强知识的共享性的举措,但最终仍然无法逾越无所不在的网络权力结构。"数字化权"概念的推广意味着传统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扩张,免费试用之类的"改进"则不过是知识产权因应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而推出的营销举措。总之,信息和知识正在成为比有形资源更重要的社会资源,知识创新日益成为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事业,人们越来越不可能平等地分享它们。

(4)隐私权。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宰制下,西方文化所标榜的隐私权实际上正由消极权利变为积极权利。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个人信息转化成为有助于生产和营销的信息财产,在效率至上原则指导下,对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只是谁(有可能)要求就保护谁,如果不要求就认为得到了允许使用的默示。更进一步而言,商家还采取了许多巧妙的办法诱使个人部分甚至完全放弃隐私权。在员工管理方面,网络的应用使员工的活动具有更大的虚拟性,企业管理者必然要采取一定的监控手段确保工作效率和保密性,而且为了减少员工的不满,对具体的干涉行为会作出明示并以契约方式使其结构化。

(5)信息安全权。说到信息安全权,网络公民自由主义者所担心的不是黑客破坏和电子商务中的其他欺诈行为,而是惧怕政府实行奥威尔的《1984》中的"老大哥"(Big brother)式的全盘监视。这种电子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只是对"民主价值"的追求吗?如果考虑到网络权力结构及其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存在,就不难发现无政府主义或去中心化的最大受惠者是网络权力精英阶层,结果使得:"各类公司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从升级狂热中获利;它们会加倍努力地用广告来覆盖人行道和步行街;会让区位媒体和信息监视这类营销手段更加锐利;会实现他们的承诺──开发出规避新闻监督的新一代公关策略。而所有这些都将以消费者精神压力的加重和注意力分散的加剧为代价。"[lxxii]这样说似乎有些偏激,但公民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电子无政府主义的确十分符合保守主义的旨趣,即以大多数人获得自由的假象换取少数人攫取更大利益的自由。

(6)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自由主义者对此一直莫不关心,其根源是网络权力结构在全球的展开就是新的文化殖民主义的发展。当然,在直接推行文化殖民主义战略的同时,保持文化多样性本身也可以作为文化殖民主义的一种幌子,因此信息贫困地区在网络权力结构下的不利地位不可能被轻易打破。

2.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

通过对现实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看到在网络信息权利分配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权力结构对网络信息权利的宰制。由此造成了普遍的非自主性、不平等性和知情同意的缺失,这使得网络一方面难以避免对网民的伤害,另一方面不能保证使网民真正受益。针对这一现实,我们将尝试性地提出一个理想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这个体系包括5个伦理原则:(1)无害( 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体系是一种立足现实的理想化伦理规范体系。在此提出这些伦理原则的目的有二。其一是规范意图,这是一般伦理原则体系所承担的意图伦理的功能,即要求行为人在事前审慎考量其意图是否合乎这些原则;其二是明确责任,即以这些原则为参照,反思和判断有关行为的实际后果是否合乎道德,并明确界定行为人所应有的责任,故其又具有责任伦理的功能。

我认为,上述伦理原则既是意图伦理原则又是责任伦理原则,而且规范意图和明确责任是两种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方面,良好的意图不能作为规避对后果的责任的理由;另一方面,良好的意图虽不绝对导致道德的结果,但从良好意图出发的审慎的行为能够减少明显的不道德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