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信息权利4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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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可见,网络的发展固然会导致不平等的知识权力结构,但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分享的过程。

3.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

网络权力结构不仅在网络产业内部表现为一种技术螺旋,而且还进一步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体现为一种外部的动态化市场螺旋。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xlvi]。简言之,这种市场螺旋就是当网络的用户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用户的增加会引来更多的用户,同时,整个网络的市场价值也会不断增加。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二。其一,市场螺旋是如何形成的?其二,为什么将市场螺旋称为网络权力结构的外部动态形式?

先来看市场螺旋的形成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当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影响其他人却没有人作出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externality)。如同反馈一样,外部性有正面和负面两种效果。对网络持乐观态度者认为,网络的外部性往往是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网络中每增加一个用户,网络就会变得更大更有用,网络的价值随之增加。针对这种正反馈,梅特卡夫(Bob Metcalfe)提出了一个法则:网络对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这样网络对所有人的总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xlvii]。人们称之为梅特卡夫法则。尽管这个法则并不十分精确,但它大致能够说明的一个问题是,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

然而,市场螺旋并不意味着知识权力结构在网络中发生了逆转,其实质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外部动态展现。广大网民虽然参与了网络价值的创造,但是他们仍然未能替代网络权力精英,而建构出新的网络权力结构,他们与网络权力精英的关系依然是客户与厂商的关系。这是一种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居于权力精英地位的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不同层面掌握网民的个人消费记录和旨趣信息,并能够对其进行分析和处理,依据用户的消费心理引导需求,进行所谓的互动市场营销或一对一营销[xlviii];在网民这一边,虽然广大网民的每一次点击都被记入统计数据之中,但他们一般对此浑然不觉,而在商家依照网民的旨趣设计的区位化网页之间游来点去,展现各种隐秘细微的嗜好,"体验"个性化的网络生活。因此,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中,网民的参与和创造与网络权力结构对网民需求的预处理是相互影响的两个方面。

总之,与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类似,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表明,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4.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

通过对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与市场螺旋的分析,我们看到网络空间内外同时存在着网络权力精英和普通网民两股力量,前者以知识权力结构再生产和对外拓展为目标,后者则致力于通过网络寻求更多和更具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尽管后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系由前者所安排,但由于网络权力结构只是一种渗透性的影响而非笼罩性的强制统治,网络权力精英与普通网民实际上是一种共生关系。至少在表面上,网络权力结构的渗透是策略和迂回的,即虽然它实际上通过预处理影响着网络发展,但在形式上依然承认网络权力精英与普通网民的平等。从某种角度来讲,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表明草根性(grassroots)力量将在与精英权力的共生中能获得一定的自主性,也可以在利益上提出要求。

实际上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仅以网络权力精英与网民的二分来概观是不够精致的,我们还应该对网络的相关利益群体作进一步细分。美国信息伦理学家斯皮内洛(R.A.Spinello)借用管理学的概念将相关利益群体称为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xlix],并将其作为一种伦理学分析框架。利害关系人的定义是指任何能够影响机构目标成就或受其影响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络内外,我们可以找到以下几类利害关系人[l]:

(1)网络用户。他们利用网络进行娱乐、发电子邮件、在线购物、上网学习。他们的主要困惑是,一方面希望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包括在线购物、交友、浏览网页等),另一方面又担心其副作用,如信息安全和隐私受到威胁、色情内容对儿童的影响等。

(2)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它们提供互联网基础设施、网络连接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产品和服务,是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的核心部分,不断增加的网络信息传播需求使它们总是处于升级换代之中。

(3)利用网络建立业务流程的企业。它们的业务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有的用内联网进行管理,有的则进一步拓展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和电子商务。它们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的推动者,被宣传为正在兴起的网络经济的主体部分。

(4)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如图书馆、学校、公共医疗机构、基础性研究机构等。虽然它们并不依靠网络牟利,但网络的使用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提高效率,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5)媒体。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网络媒体迅速发展,其特点是以速度取胜,另一方面传统媒体正在将其优势移植入网络中,这会使得过快的网络新闻的可靠性增强,但媒体与公众之间互动依然极不平衡,"注意力制造加广告"的盈利模式似乎得到了强化。

(6)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群体权利,推行行业自治,监督网络法规的执行。

(7)关注网络发展社会影响的社会群体。它们主要关注网络发展对伦理和法律的影响,其观点多基于各异的伦理和政治立场。

(8)国家和各级政府。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出发点是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它们是网络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者。

显然,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各不相同,他们的利益之间既有交叉重叠也有相互冲突之处,为了对他们的利益作出鉴别,就必须引入权利的概念,进一步分析其利益获取的正当性。

三、网络信息权利及其诸向度

网络权力结构的技术螺旋和市场螺旋的形成与发展与信息在网络中的产生、占有、传播和使用有密切的关系,信息既是流动于网络空间中的资源,也是连接网络内外的关键环节,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与信息流动有关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网络信息权利。无疑,网络信息权利的主体就是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这些相关利益群体的网络信息权利一方面来自某些消极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网络权力结构的安排下的基于权力的积极权利。本节中首先提出信息权利的概念,然后分析网络中各种信息权利的内涵,以此揭示网络中可能出现的诸多复杂的利益冲突。

1.权利和信息权利

从伦理学哲学的角度来看,权利是人类行为在道德上有效力的要求,是个人拥有的和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物[li]。

关于权利的首要观点是,权利来源于一定的社会规则。对此,伦理学家比切姆指出:"要求(或具有资格)是规则调节的能动形式,权利体系存在于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准则、习惯规定、游戏规矩,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lii]在很多情况下,权利所依据的规则可视为社会契约,在强调权利的社会哲学中(霍布斯、洛克、卢梭),道德的基础就是社会契约。

但是,一些契约论者,如洛克,同时也强调:我们的权利是基本的,并不依赖于契约[liii]。这就引出了关于权利的第二种观点[liv],即权利是自然的或天赋的,不受契约之类的规则和功利主义(公共的善)的制约。第二种观点认为,存在以自然律和普遍的人类本性为基础的自然权利或人类权利。自然权利的论证途径是: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自然权利是人们可以运用理性从现实中推演出的理想,这是一个人类本性使然的自然的事实。但自然权利论者对于具体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统一的答案。洛克认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美国独立宣言"则声称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构成了自然权利的核心;"联合国人权宣言"通过一系列维持生命的最低标准所要求的基本需要,规定了自然权利。

由关于权利的两个观点可知,权利一方面受到契约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是超越契约的。前者立足于现实层面,主张权利是现实权力结构下的资源配置的结果;后者建基于理性和理想层面,强调权利的内在性和不可剥夺性。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必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权利是理想与历史条件的折衷,权利所涉及的基本内涵会随人类社会生活境遇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再约定。

那么权利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呢?在此,我必须提出一种不证自明的自然律论的理性权利观:人类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无疑,此基本权利观的前提是假定人类文明有一种完善、进化和走向繁荣的意趋。当代自然律论哲学家约翰·费利斯(John Finnis)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论点的基础上,指出人类的繁荣仰赖于7个缺一不可的基本前提[lv]:(1)生命和健康,(2)知识,(3)游戏,(4)审美体验,(5)社交(友谊),(6)信仰,(7)理性实践。这7个方面实际上是当代基本权利的一种框架,其内核就是人的自我保存和自我发展。

根据上述分析,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日益生活于信息空间之中,信息成为一种与人的自我保存与自我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合理地制造、拥有、传播和使用信息的权利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形式,我们称之为信息权利。具体而言,网络中的信息权利主要包括信息访问权、信息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等诸方面,下文将作逐一分析。

最后,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人们常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信息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

所谓消极权利指自由从事或自由信仰某种事物而不受干预的权利(自由权),积极权利则指从他人处接受具体的行为、福利或服务的权利(受益权)[lvi]。显然,在我们所说的几种信息权利中,既有消极权利也有积极权利。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不论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都是有条件的。其一,个体对消极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他人的消极权利的行使,而积极权利的实现必然也要受到客观条件(资源数量及配额)的制约。其二,根据权利与责任的相关性原理,一个人的消极权利的实现的前提是他人承担不干预的责任,积极权利则需要他人承担提供相应资源的责任。由此我们得到的启发是,在具体分析网络信息权利的内涵时,要从权利实现的条件与权利和责任的关系角度加以剖析,正视权利实现中的冲突和妥协,以避免个体主义方法论所导致的内转[lvii](introversion),即过分强调自我权利而忽视对他人权利所应承担的义务的倾向。



2.网络信息访问权

在有关网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信息访问(access to information)权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有关信息访问权的要求所针对的首先是互联网的排他性(exclusion)。尽管许多乐观主义者认为网络的普及会使广大公众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使人们能够共享政治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福祉,另一些人则看到在上网这个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现象,网络正在不同的人群和地域之间制造一种数字鸿沟(digital pide),使能够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富人,网络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富裕社会,无法访问网络的人成为信息穷人,网络不发达的地区成为信息贫困社会,这使得人们的生活状况和所在的社会截然二分[lviii]。

就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而言,悲观主义者认为,由于前者的立场影响到信息政策,将使后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那些可以随意访问网络的收入稳定的中产阶级无法体会不能访问网络的公众的境遇,他们在网络信息基础设施问题上持更为保守的立场,完全忽视了公众访问信息资源的政治和经济价值[lix]。因此,网络信息访问权的主要诉求是获得平等的网络访问权。目前,尽管有关数字化生存的隐喻已经为能够上网的中产阶层所接受,恐怕人们还很难将网络信息访问权视为一种消极权利。换言之,网络信息访问权是一种积极权利。而这种积极权利的普遍实现只能依靠对公众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事实表明,由于技术依赖于资源,技术本身不仅不可能带来平等,还会使不平等加剧。其实,较上网设施更为重要的是上网者的知识水平。一般来讲,知识水平较高者虽然也有可能沉溺于网际娱乐甚至不甚健康的娱乐之中,但网络更多地是用于查询信息和业务联络等积极消费(时间、金钱);而低收入和文化层次较低者则更容易沉溺于前者之中,很少有能力利用网络进行积极消费,结果他们成为网络服务商和网吧经营者所设计的流行俗文化的消极消费者。由此可见,网络信息访问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即便在网络得到充分普及之后,其不平等性依然存在,而且是不平等的社会权力结构再生产的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