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商标注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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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定义及功能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预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只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该商标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的意义,把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开创名牌,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有着非常重要的功能。
下面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商标注册进行探索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1、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一般是指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商标注册原则的规定,不外以下几种摘要:一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注册人优先于商标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德、法、意、日、韩等国采用)。二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专用权,最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享有优先权(极少数国家采用)。三是“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但最先使用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最先使用之事实为由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若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该商标注册人才最终取得确定的商标专用权(美、英、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新西兰、印度等国采用)。四是“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即在确认商标最先注册人取得商标权的同时,也答应最先使用该商标而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沙特阿拉伯、冰岛、欺里兰卡等国采用)。
各国对商标注册原则的不同选择,主要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新问题上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各国在对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权利进行保护时的侧重点不同。“使用在先”原则重在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在该商标存在最先使用人时,处于不确定状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使商标最先注册人的权利从注册开始便处于确定状态,但完全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所享有的权利;“限制性注册在先”原则一方面有条件地肯定了“注册在先”原则,即某一商标已经注册,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另一方面又给予最先使用人法定期限内的异议权,兼顾了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双方的权益;“注册和使用并存”原则给予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相对独立的保护,为一种折衷的选择。
2、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形式上采用了“注册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即一般情况下适用“注册在先”原则,某种特定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这里所谓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最先使用人有权获得商标专用权。这一特定情况下的“使用在先”只有适用“注册在先”原则的一种特例,实践中相当罕见,不具普遍意义。因此,我国商标注册从本质上看仍采用了“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有助于督促商标使用人及时注册,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其法律价值进行权衡。笔者以为其负值大于正值,或曰弊大于利。
“注册在先”原则和法制统一。法制统一主要是指法律系统内各部分须协调一致,尽可能排除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存在。通常情况下,商标是商品质量或服务态度及其经营者信用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经营者名誉(这里是指经营者的商誉)取决于经营者的活动成果,经营者的信用,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及对社会的贡献等。经营者的名誉往往通过其使用的商标表现出来,即经营者在进行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时,无形中便使其名誉凝聚在所使用的商标上,因此,适用“注册在先”原则,使最先注册人优先最先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不仅忽视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享有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而名誉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在我国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显然,“注册在先”原则和保护经营者的名誉权存在的内在冲突。肯定“注册在先”原则,则势必使法律系统内部存在着最先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侵犯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的名誉权的“依法侵权”现象,这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
“注册在先”原则和法的公平性。商标注册原则是调整商标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人利益冲突时的准则。“注册在先”原则为了维护注册人权利的确定性乃至法律的确定性,给注册人的权利彻底的保护,完全否认了最先使用人事实上已享有的使用权,偏袒利益冲突一方,不符合法的公平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从商标立法的宗旨看,商标不仅是保护经营者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通过商标认购商品,满足自己的需要。消费者认可某种商标,是因为某种商标代表了该商标所附商品的质量及相关服务等,并将商品的质量及服务同特定的经营者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商标、商品质量及服务,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并且这种联系的产生和商标的使用是分不开的。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处理商标最先使用人和最先注册人利益冲突时,割断了几者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这时消费者欲购买最先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生产经营的、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有该商标标识商品的目的便难以实现,极有可能违反消费者的真实意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注册在先”和法律的正义性。最先使用人和最先注册人在某一商标的专用权上发生冲突,一般是该商标已有一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这种社会信誉和知名度的产生是最先使用人经过多方努力,包括提供优质的商品和良好的服务,大量的广告费用的投入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带来的结果。依“注册在先”原则,非最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的产生未作任何努力或努力较少,便优于最先使用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法的基本精神;并且非最先使用人对他人已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抢先注册,一般而论,其中相当部分抢先注册人主观上具有利用法律的不完备获取不当利益的恶意。此时,依“注册在先”原则,使为某种有一定信誉及知名度商标作出努力的经营者成为侵权人,而使对此未作努力或所作努力较少的并极可能恶意抢先注册人的所谓的商标专用权得到法律的肯定。可见,“注册在先”原则的适用,客观上极可能带来抑善扬恶的效果,背离了法律的正义性的要求。
3、在论及“注册在先”原则的种种缺陷之后,我们还应看到,“使用在先”原则又走向了一个极端,即只注重保护最先使用人的权益,相对注册人的权利则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加强对商标的监督管理,忽视了法律的确定性,且不符合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向(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因此同样不能作为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选择。
我国应依法的公平正义性及确定性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吸收其他注册原则的优点,限制其不足,将我国的商标注册原则重新设计为“注册在先为主,兼顾使用”,即最先申请人可以获初步注册,但最先使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在原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享有对初步注册商标根据最先使用的事实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的权利,只有在最先使用人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异议或放弃撤销权时,才丧失该商标的使用权和注册权。最先注册人在相应的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时,才最终正式取得该商标完全意义上的专用权。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最先注册人和最先使用该商标,互不视为侵权。这一限制保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商标注册应注重的新问题
1、正确处理商标使用和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条规定摘要: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二十多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则,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注册。这至少有三个隐患摘要:(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为该商标他人已注册在先;(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广告投入,辛劳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虽然也有补救办法,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在实际生活,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和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可以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
2、要有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新产品预备在最佳时机投放市场,可能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不能进入商场(不少商场规定进场商品须有注册商标)。匆忙到商标局申请注册,由于商标核准注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而言,从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约一年,到那时,早已让他人占尽先机了,即使没有商标注册证也能获准入市,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商标保护,受假冒伪劣冲击,也可能毁掉很有前途的产品市场。国际上许多跨国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商标储备制度,根据企业产品情况和预期目标市场,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为新产品上市做好品牌预备。商标储备必须依法进行,只储备不使用是危险的,企业可能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4)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了撤销的程序和什么是“商标的使用”,从这些规定中,企业不难找到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办法。

四、商标注册策略
商标注册策略是商标注册的技巧和方法。灵活把握注册策略对于保护商标及商标权,开拓国内外市场有非常重要的功能。
1、占位注册策略,就是在不同类别上分别注册的防卫性保护策略。这种策略有两种表现形式摘要:其一为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近似商标,其中一个指明为主商标,和其他商标组成联合注册的策略。这种占位策略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卫近似商标。其二是注册商标驰名后,注册商标权人为防止他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非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而在这些商品上将其驰名商标分别加以注册的防御注册策略。它的注册可以保护驰名商标,不必担心因不使用而被撤销,不必担心他人申请在先就可以追究他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防御商标的侵权责任,延伸驰名注册商标的权利。这两种注册占位术,在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被规定,在国内注册中,也只被少数企业采纳。应该明白,这一策略不仅能起到积极防卫的功能,而且还能为企业以后发展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并形成系列商标提供宽松有余的商标储备。


2、空间延伸策略。拥有一个驰名商标,产品就有了广阔的市场。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却只限于注册国。假如商标不申请国际注册,不在商品销售国注册,也会被别人乘虚而入,抢先注册。因为商标的非凡价值,中国名牌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不乏其例。“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竹叶青”在韩国被抢住;“杜康”在日本被抢注;“凤凰”、“蝴蝶”在印尼被抢注;“阿诗玛”在菲律宾被抢注等。北京“五星”啤酒在美国销售多年,销售量逐年上升,因没有在当地注册商标,被美国商人抢先注册,垄断了“五星”牌啤酒在美国的销路,使“五星”被迫更名“九星”重新去美国开拓市场……。可见,及时申请国际注册,及时在商品销售国注册是极为重要的一种商标注册策略。
3、先期注册笔略。就是在时间上考虑在商标未进入国际市场之前,甚至在没进入国内市场之前,在产品开发、研制阶段就预先申请到经销国注册的策略。因为(1)大多数国家商标注册实行的都是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谁就先获得商标所有权,谁就能得到法律保护,(2)从申请注册过程来说,大多数国家审查核准程序都比较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企业假如不灵活把握这一“时间差”,定会痛失良机,贻误大事;或者自己苦心经营的商标成为“黑户”,或者被别人抢注。商标一旦为他人所有,自己的剩余产品就不能再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企业千万不能等“孩子”在国际上满地跑了,才想到为其报国际“户口”。
4、辐射注册策略,就是地域上考虑形成注册商标世界网络的保护策略。也就是说,商标不仅要到经销国注册,而且也要到欲出口而暂未出口的国家注册。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不致于在国际市场上到处碰壁,吃“闭门羹”,才不至于担心被人抢注、侵权。
5、选择注册策略,就是遵循国际惯例所规定的注册条件以及尊重经销人的习惯有选择性地灵活注册的保护策略。这种策略要求摘要:其一,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征,突出商品个性,以区别他人的同类产品。其二,防止商标触犯下列违禁事例摘要:商标有涉及商品的特性、质量、功能等的词或词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肖象或企业名称;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志;伤害宗教感情的标记;含有诽谤性的标记摘要:带有政治或其他不好含义的词;同本国或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等。其三,商标要相应地迎合该商品的消费者心理,考虑消费者的国别、民族、宗教、性别、年龄、文化层次,购买力等特征,避免触犯禁忌和习俗。对此,企业千万要设计好商标,不要和之相冲突,要有选择性地进行申请注册,否则,不仅不能被核准,寻求保护,相反即使产品进入了国际市场,也无人问津,甚至有被赶出的危险。
6、抢注策略。抢注是指利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首先创造并使用的某种商标未及时注册,未全方位注册之机,抢先申请注册,以夺得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策略。严格地讲,这是一种不正当地竞争手段,但却能给抢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能显示抢注者的机敏和强烈的竞争意识。
五、商标注册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
商标行政保护是中国商标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个特征决定了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履行《商标法》赋予的商标管理职责,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应当发挥独特的积极功能。依据现行司法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商标注册法制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注册法律的意识。商标是企业的权益,企业等商标使用人要懂得商标法,从而减少或制止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建议通过工商部门,设立全国各地方“名牌商标”信息交流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商标权利人反馈有关商标抢注等信息,名牌商标的知识产权不仅表现在商标上,还往往表现在企业字号,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因而工商部门不但要运用《商标法》还要运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名牌商标实施综合保护,建议在商标法修改中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有效地保护商标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
六、商标国外注册的意义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注册商标只在其注册国(地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那些欲将其商品或服务推向国际市场,以及保持或扩大其已经占领的国外市场的经营者来说,及时将其商标在国外进行注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摘要:
1、可以防止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也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出于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排挤我国商品或服务等目的将我国经营者独创且长期使用的商标,尤其是那些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抢先在该国进行注册。这一抢注行为势必会给我国经营者带来严重损失摘要:要么眼睁睁失去已占领的大片市场或放弃打开该国市场的努力,要么花高价买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我国经营者假如及时将其商标在国外进行注册,则可防止这类抢注行为,还可利用商标的在先权利阻却和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取得注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制止仿冒等侵权行为。我国商标在外国获准注册后,即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和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假冒、仿冒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注册国予以制裁,以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商标在国外取得注册,可以使商标注册人在发生商标纠纷时居于主动地位,便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3、有利于推行名牌战备,创世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在国外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借助商标专用权长期稳定地占领国际市场,扩大其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力。同时,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保持和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来维持和扩展商标之声誉及知名度,逐步开创世界驰名的商标。可见,商标的国外注册对于推于名牌战略,实施名牌工程,创出驰名商标,提高我国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着不可低估的功能。

参考文献摘要:
1、黄勤南《知识产权法》
2、蒋富春 谈商标抢注和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黑龙江矿业学院学报》1998年7月第8卷第1期
3、孔永生 商标注册策略《乡镇企业探究》1997年3月
4、《商标法》
5、《商标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