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是完善农业投入机制的现实选择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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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金融投入机制的对策选择

  1.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农村完善的金融保障支持体系

  改革完善农村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信用合作金融的业务种类,扩大服务范围,规范民间金融组织,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多层次的融资渠道的需要。

  2.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现金融机构多样化

  放开了市场才有利于鼓励民间金融创新。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培育不吸收存款仅发放贷款的信贷中介主体,为民间资金支持农业创造金融渠道。

  3.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培育农村信贷市场竞争机制

  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和信用评分技术,因此其贷款往往不属于市场交易型贷款,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关系型贷款。具有地域性和社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在与地方中小企业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对中小企业的了解程度增加,这种了解有助于克服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分权化的贷款决策权结构下,有利于处理一些难以传递和编码的“软信息”,减少了集权化大银行贷款决策权中对易于传递和编码的“硬信息”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贷款签约率。从短期来看,把鼓励大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建立起来之前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以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来代替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却不可取,调整、重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才是长久之计。

  (1)在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中,要注意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既可以是一级法人,也可以是两级法人;既可以是农村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农村合作银行;既可以在县级信用联社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以在地市级信用联社,甚至建立跨县和跨地市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而目前正在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似乎并没有摆脱现有地域框架的限制。

  (2)建立乡镇或村级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建立村级合作金融组织,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挤甚至取代民间金融活动,而且建立村级合作金融组织,离农户较近,可以便利地提供金融服务,可以适应农户金融需求量小、及时的特征。农民有长期以来通过民间偶然的借贷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的交易基础和历史。同时,村级合作金融组织的规模最适应农户的金融交易规模需求。

  4.创新金融产品,向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二是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三是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四是农村信用社应在继续完善小额信贷机制(包括放宽贷款利率限制)的基础上,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5.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除了进一步完善邮政储蓄的有关政策,建立起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机制,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力度,更重要的是要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或农村领域。一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二是通过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税收减免方式,把商业银行引入农村领域,以建立起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可靠的资金来源机制。

  6.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完善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框架

  要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

  7.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机制,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通过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民稳定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