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的原因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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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突出的现象,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清而复超,不清更超等“四超” 现象是这一问题的最具体表现。超期羁押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从高检院最近有关数字显示,我省超期羁押数量之多位居全国第三。

  (一)超期羁押的原因

  1、从执法观念方面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人权保护意识不强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较为关注实体法,对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到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较为重视,尤其是在定罪量刑上,办案人员一般都尽量避免错案现象发生。而超期羁押这一程序性的问题普遍不受重视,办案人员一般认为,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不算什么问题,最终羁押期限还可折抵宣判刑期。这样,超期羁押现象的产生就有了较为有了较多的借口。

  2、从执法水平方面看,执法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造成超期羁押往往源自办案的第一道环节-侦查环节,侦查取证质量不高给难以及时结案留下隐患,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共犯在逃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超期羁押的“高发部位”。

  3、从客观环境方面看,既有旧案未结,新案又来,重压之下办案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时间的状况,又有政法各部门之间各持己见人为造成的时间拖延等。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于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不诉、审判机关可以判处无罪。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时过境迁,已不可能获得新的证据,办案机关之间还是推来推去,无限制地重审。

  4、从现行换押制度看,由于换押时限不明,加上具体经办人责任心不强,执行不认真,往往导致对超期羁押的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对掌握真实超期羁押数增加困难,也影响到纠正清理的进度。

  5、从落实责任追究看,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要求对案件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办案机关对检察机关多次书面纠正置之不理,就是因为缺乏有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

  (二)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对策

  纵观上述原因可以看出,形成超期羁押的深层原因都在于办案人、办案机关不能依法办案,或者说不能坚持依法办案。因此,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在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思想,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加快清理旧案积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机制,推动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同时应采取以下五项措施:

  1、整合内部职能优势,强化监督手段。为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应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高效确保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2、制定关于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羁押换押的制度。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交接时,实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以《换押证》为凭据,确认各办案单位对涉案人的羁押时间。要求办案单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办案单位时,将移送的时间告知羁押场所,确保羁押场所能够及时掌握羁押数的准确数字和情况。

  3、建立以公开为内容的羁押期告知制度。在省院制定下发《羁押期限告知书》并试行的基础上,影响和推动其他司法机关推广这一做法,以公开促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诉讼环节落实公正执法。

  4、建立以预、催办为内容的适时预警制度和以落实督办为内容的定期通报制度。逐步实现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与看守所之间有关数据联网,驻所检察室与检察院三级相关信息联网,监所检察部门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相关数据联网,努力做到事先及时、准确掌握诉讼各环节的羁押情况,及时发现,及时警告、及时纠正。

  5、建立以党委为领导,政法委协调,政法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为内容的工作制度。超期羁押产生在各执法环节,法律监督的措施要靠各执法机关去落实。对政法各成员单位认识不一,容易造成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提交政法委召集协调,及时纠正。

  6、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出路出发,建立细化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后下发执行。该办法规定对于超期羁押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期羁押即将有了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措施,全省检察机关在对超期羁押加大预防纠正力度的同时,应按照这一责任追究办法,采取坚决措施,严肃追究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努力使法律监督进一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