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探析 ——以醉酒驾驶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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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驾驶罪作为社会舆论推动下产生的新罪名,但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较抽象,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指导,全国各地法院对醉驾的量刑不一,不利于设立该罪名的初衷,也会使得民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因此,本文从醉驾标准的认定、现状、原因,提出量刑均衡的对策,以期对醉驾量刑均衡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字:醉驾 酒精浓度 量刑均衡在汽车时代,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事件层出不穷,其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其潜在的风险却超出了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和追逐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在醉驾入刑实施一年多以来,有效地打击了醉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量刑的均衡度等问题发生了分歧,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尚未有司法解释,缺乏客观性的量刑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类似的醉驾行为在量刑上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影响对醉驾的惩治效果和司法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量刑及均衡问题进行探析,以统一量刑思路和尺度,实现公正和均衡,对现实审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醉驾标准的认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一般情况下在抓获醉驾行为人后公安机关还需再通过抽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的方式避免出现误判。可见,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醉驾行为的认定并不是以行为人的意识为标准而是按照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确定。多数学者认为,笼统规定行为人酒精中含量到达一定程度时属于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局限性,从医学角度讲,由于个人体质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其血液中可承受的酒精浓度也有所不同,单纯以统一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驾的标准无法体现个体差异性,对于酒量不同的人有失公允。因此,采用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相对醉酒标准和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不论行为人的具体状况如何,一律认定为醉酒状态的绝对醉酒标准,这两种双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相对较为科学合理, 也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鉴于我国规定醉驾入刑时间较短,经验不足等客观方面的原因,尚需经过很长的实践论证才能进一步地完善。笔者认为,现行对于醉驾入刑的标准还是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较适宜,也有利于醉驾入刑对社会秩序的管理,以培植民众良好的交通伦理,在以后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再出台司法解释,以更科学地作出认定标准。

二、醉驾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失衡的现状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罪通常以判处实刑,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也不断出现,到去年8月底,全国已出现5起"醉驾免刑"案例 .重庆首例醉驾入刑案因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而免于刑事处罚。立法上对于何为"醉酒"并无明确规定,量刑幅度与酒精含量、人员财产损失程度如何一一对应,也缺乏明确可行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导致了各地法院判处实刑量刑不一,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在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血醇含量为243.04mg/100ml的高晓松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8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血醇含量为147mg/100ml的李华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1万元;8月15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血醇含量为206mg/100ml的杨某拘役1个月,罚金1千元;11月2日,遂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血醇含量为360.92mg/100ml的许琛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在调研中,还发现甚至是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也会出现皆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醉驾量刑不均衡原因量刑均衡问题,是检验法官内心是否持有公正心态及公正程度的一把标尺,量刑适当,又是关乎被告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量刑的均衡性实现一方面离不开理论界的研究,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靠刑事法官的努力 .但法官在实现量刑的均衡方面,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机动车行为纳入了犯罪的范畴,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法律对何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何为醉酒,规定得并不明确,而目前又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的量刑幅度,完全靠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摸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出现"同案不同罚"的量刑失衡就难以避免。

法官刑罚观念、文化层次、法律素养、品德、性格及经历差异等因素也导致执法水平的差异,也是影响量刑均衡的重要原因。

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决定了行政领导(指院长、庭长)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防腐上有一定的作用,但也限制了法官的独立量刑权的有效行使,领导听汇报、定调子,法官改变原先的量刑意见或者事先征求领导意见的现象还大有存在,导致有些法官在设计量刑意见时进行不理性的分析,而是揣摩领导的意图和"心理承受力".这种制度化的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量刑均衡的实现。

四、实现醉驾量刑均衡的对策实现量刑均衡,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在立法、司法体制、司法监督中不断创新、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实现量刑的均衡。

第一、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量刑,整合指导性典型案例。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是导致目前醉驾案件量刑各异的主要原因之一,首先要积极开展量刑理论研究,探索科学的量刑方法,以解决立法和司法解释在量刑上的理论障碍,对醉驾这一犯罪行为予以规范化,同时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罪与罪、罪与刑之间的平衡,以实现量刑方面由抽象化向具体化方向转变;其次,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出台指导性案例以规范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发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国案例制度进入规范化的开始,对于醉驾入刑施行的前期,上级法院应加强对这类新案件的指导力度,各省法院可通过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这类案件的指导,以实现这类案件在本省量刑的相对均衡;最后,最高法院可以出台指导性意见,设置关键的量刑情节、量刑起点及其它情节的加、减幅度,解决各地对相类似醉驾行为裁判结果差异太大的失衡问题,并规范醉驾免刑及滥用缓刑的问题。

第二、完善司法体制,健全审判监督。应明确合议庭(独任)独立办案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分清审委会与合议庭的职责权限,以更好地工作,应改变目前审委会侧重研究案件的做法,使其工作重点转向编选指导性案例、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方面转移,改变审与判分离、先判后审的办案方式 ,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量刑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比较,定期发布量刑情况通报和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本辖区内的量刑活动。检察院应依法执行监督职责,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已经成为法官实现量刑均衡的一项有效制度,检察官可就被告人应该科以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可监督法官实现量刑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避免法官有限的视野所产生的量刑偏差,以实现量刑的均衡。法院系统内的审判监督也同样不可或缺,审监庭应加强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力度,对明显失衡的案件应介入,要求经办人说明缘由,对于不适当的判决应启动再审程序,以维护法律的威严。还要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但是,领导和监督的方式要科学、合理、合法,应充分尊重法院独立审判权,尽量减少个案的干预,更要杜绝以权谋私。

第三、制定量刑规范化标准。现在各法院均以酒精浓度为主要因素考虑基准刑,其他情节作为量刑幅度增减因素,最终确定宣告刑,对可以适用缓刑或者予以免处的情形通过规范化标准固定下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机衔接。

第四、深化法官制度改革,提升法官队伍素质建设。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并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因此,深化法官制度改革,提升法官素质就势在必行,必须严加管理,法官应树立科学的刑罚观,摒弃重定罪轻量刑和重刑主义思想,加强业务学习,准确掌握立法精神,严格按规定办案,量刑时要体现"立足公正、兼顾功利、体现谦抑"的刑法价值 ,加强法官的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抗腐的能力,建立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完善法官晋级遴选和分流制,逐步实行法官职业化;加强法官队伍的培训制度,从整体上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培训内容要不断扩展和深入,鼓励支持优秀法官参加高层次学习,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官。

第五、对于危险驾驶罪具体个案的量刑,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的有关指导意见施行,结合醉驾入刑施行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以酒精浓度为基准,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特提出以下具体的量刑建议:因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酒精浓度越强,人的意识控制力就越差,醉驾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概率就越大,因此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直接影响量刑的首要因素。笔者认为以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为量刑起点,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量刑较为合理,将酒精浓度幅度分为80-100mg/100ml、101-150mg/100ml、151-200mg/100ml、201-250mg/100ml、251-300mg/100ml、300mg/100ml以上六个量刑幅度,每增加一个幅度,刑期增加半个月为宜,然后再根据其他具体的情节确定宣告刑,即被告人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醉驾行驶路线的客观环境、是否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是否逃逸、所驾驶车辆的种类、驾驶车辆的车况、有无酒驾被处罚的前科、是否超载、累犯及犯罪前科、自首、立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抢救被害人等从重从轻情节加以考量,每确定一个从轻或从重的情节,可根据其情节的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半个月至一个月的刑期,并增加罚金500至1000元。对于具体情节的考量,应遵循该情节在实际环境中对社会危险的可能程度予以考虑,如被告人驾驶客运车辆或大型货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型汽车或二轮摩托车等较大,对于在繁华、拥挤的道路上醉驾较行人稀少、道面宽广的道路上的危险性大,应增加其相应的刑期。这类刑期的增加、减少幅度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这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机制,以制约法官的裁量权,实现量刑上的均衡。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考虑到当前醉驾的打击力度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严格限制,只有符合相应规定,且没有从重情节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笔者认为,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能超过140mg/100ml,且未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笔者认为,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能超过90mg/100ml,未造成人员受伤,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交警调查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再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量刑均衡问题是一个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特别是对危险驾驶罪这类新罪名,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掌握审判中的"度",进一步完善量刑制度,以实现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