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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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困境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出庭,就崇川区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大多数,每个案件要求出庭必然极大地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增加了近一半多的出庭工作量,而公诉干警数量并未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显。同时,公诉部门受理案件数量剧增,导致公诉人办案压力愈来愈大,简易程序案件出庭率更是难以保障。

二、主要的精简合并程序及评析

(一)集中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问题有观点认为,核实被告人身份和告知诉讼权利,由法庭书记员庭前核实告知。我们认为,法庭书记员主要职责是宣布法庭纪律,记录庭审过程,是事务性辅助人员,不具有审查案件的资格。被告人身份的核实,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由有资格的审判人员主持告知。还有观点认为集中审的每个案件分开单独核实告知。我们认为,集中审不同于单独审,本着集约简化、有分有和的原则,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权利应集中,而不宜分散。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开庭时由法官集中核实身份,告知诉讼权利。

(二)起诉书的宣读问题本着简化的原则,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法庭已经查明,就不需要宣读。证据部分不予宣读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在接下来的法庭举证阶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本就要一一罗列证据,对证据证明的事项加以说明,宣读起诉书时不需要对证据情况先于罗列,否则有繁复之嫌,有悖简化的原则。因此,我们认为起诉书只宣读事实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证据部分不宣读。

(三)庭审讯问问题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的前提是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因此对犯罪事实部分不需要再次讯问,以便提高庭审效率。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讯问,因为同类案件集中审宣判时量刑的差异化主要是因量刑情节的不同,突出量刑情节,有利于消除同罪类案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对同罪类案最终量刑有轻重的误解,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基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犯罪事实部分庭审时公诉人就不需要再次讯问。对重要的量刑情节公诉人可以讯问,如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自首的到案情况,是否累犯的前罪情况等。

(四)举证部分问题庭审的简化主要体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尤其是法庭调查环节,法庭调查的目的无非是迫使被告人认罪,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这个目的在庭审前被告人就已经自动满足了检控的需要,当这个目的不再成为目的时,中间的这些程序应该是能简则简,这个环节的简化不影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我们主张只需对每组证据有哪些证据种类并概括加以说明证明事项即可。大家一直纠结的证据所在卷宗页码完全没必要说明,因为证据所在页码不影响证据的效力,页码与犯罪事实更是无关。对此部分,首先仍然沿用分组举证的传统,即事实证据和量刑证据。对证据证明的事项加以说明,不予宣读,不再说明证据所在页码。

(五)法庭辩论问题集中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辩论的主要焦点就是量刑问题,被告人最关注的就是自己要被判处怎样的刑罚。公诉人应当旗帜鲜明地发表量刑建议,引导法庭辩论的走向。而不应当对庭审前被告人就已经认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再多加言辞,不然反而彰显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信心不足,这也符合简化的原则。本案应吸取的教训和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原本就不应是法庭辩论的事项,公诉意见里对此省去是应有之义,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时更不应当提及,否则,每个案件里都对此展开论述,会让庭审繁冗拖沓。因此我们认为,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主要就是量刑建议,不再论证本案犯罪事实的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不再就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吸取的教训加以论述,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可量刑建议,或者没有提出影响量刑的法定事由,公诉人不予答辩。

(六)集中审是否应当庭宣判的问题集中审理的案件本就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这些因素使当庭宣判成为可能。因此,我们建议集中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判。有观点认为,法院对判处缓刑的案件要经庭内讨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院长签批等流程,简易程序集中审的主审法官应在审后汇报才能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定罪量刑。鉴于此种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集中审应以当庭宣判为追求,力求公正效率。故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应当当庭宣判,以体现精简高效。

三、简易程序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建议和意见新刑诉法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今后,每案公诉人必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越发突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办案压力继续增加。

针对新刑诉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修改,同时也为了合理分配公诉和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工作方式,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和法院协商,开展检法联席会议,协商会签协作文件,对集中审理的案件的适用范围、提起方法和审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精简效率原则。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有别于普通程序案件审理,在不超越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以提高办案出庭效率为目标,确保案件质量为前提,适当简化出庭程序中的一些弹性规定,效率为先,能简则简。二是确保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原则。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不以剥夺减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手段,刻意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是在确保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以便利行使的基础上,精简合并诉讼环节,压缩各诉讼环节的内容,提高出庭效率。

最后,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根本还在于尽快制定规范化文件确定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模式,以及增加检察公诉人员的数量,提升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