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绑架勒索财物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得到财物,只要完成绑架人质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的构成则无数额要求。
五、实例解析
结合上述案例,按照以上论述的国外刑法的有关规定,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比较容易。按照德国刑法,此行为构成掳人勒索罪;在英国刑法中构成绑架罪;在日本刑法中构成营利目的的略取.诱拐罪。
而在我国刑法中,由于将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而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比较困难,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立法规定过于疏漏和三罪在量刑上存在重大差异有关。
非常明显,以上案例中被告人的行为首先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与劫取财物在时间、空间上具有分离性,不具备抢劫罪所具有的“两个当场”的特征。同时不构成绑架罪,从表面来看,此案特别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一行为特征;但从手段行为、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来看,确定为敲诈勒索罪更为合理。因为从行为手段上来看,绑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劫持他人,予以威胁,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且各动作在时间或空间上可以分离,尤其强调被害人从一地被劫持到另一地。而敲诈勒索罪使用的手段其暴力程度明显低于其他两罪,限于但不局限于威胁和要挟,即不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身体伤害;威胁内容一般不会当时、当场付诸实施,而是在被害人不交出财物之后的将来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从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来看,绑架罪威胁的内容主要是以杀害、伤害或者继续扣押人质相威胁;威胁程度较重,如果目的不能达到,即会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比较广泛,既包括实施暴力行为,也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威胁程度以使被害人产生畏惧、交出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一定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一定的延缓余地。因此,一审法院确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应当是正确的。
Try Dissertat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Kidnapping Robbery and Blackmail
(Kong Qing lai. Gan Su Polytechnic College Of Animal Husbandry &Engineering 733006)
[Abstract] Property for the purpose of extortion in the kidnapping robbery and blackmail relatively close to the criminal purpose object and objective,therefore practic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conviction easily lead to disputes. In this paper, starting from the case in light of comparative method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three crimes which detai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hree crimes with a view to inspire lawyers
[Key words] Kidnapping; Robbery; Blackmail;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484-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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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