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2010年5月,上海将举办中国2010上海世博会,本次世博会以“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此主题的产生是在专家团队搜集了自1933年以来历届世博会的主题及其基本背景介绍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发展趋势和中国、上海的发展实践,开始挖掘和比选主题关键词。广泛听取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轮淘汰,最终锁定“城市”和“生活质量”作为上海申办主题的两个要素。由此最终形成了“新城市、新生活”,“更美好的城市、更高质量的生活”,“大都市高质量的生活”三个主题。
背景二:在城市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各方矛盾不断涌现,城市如何让生活更美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各方利益的冲突尤为显著的拆迁问题。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2009年上海潘蓉以汽油瓶相抵抗迁事件,全国各地抵制强力拆迁的案例也此起彼伏。网络上也更是把拆迁喜剧性的归纳为“株连式拆迁”、“偷袭式拆迁”、“拔根式拆迁”、“突击式拆迁”等。
面对这种种现象,我们不得不对“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进行反思,城市究竟给我们生活带来了什么,漫天的灰尘?喧杂的施工声?拥挤的人群?越来越低的幸福感?不断涌现的矛盾冲突?因此,在不断城市化的过程中,如何缓解矛盾便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上海即将举办中国2010年世博会,世博会的举办需要举办国健全完善的法治环境。完善的法规体系、良好的执法机制、全民自觉的守法状态是世博会成功举办的理念、制度、物质上的保证。因此对国务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开门纳谏征求意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实为必要之举。
当前对房屋进行拆迁主要依据是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此条例产生于我国特有土地制度背景之下,自其实施至今已8年有余。期间我国房地产市场飞速发展,该《条例》给各方利益集团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对该条例的评价也各不相同。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后,社会各界对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批评声更是络绎不绝,全国各地“钉子户”的不断涌现使得对该条例的重新评价迫在眉睫。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若干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
过去若干年内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有些条文已经不符合宪法、物权法等对私权、人权保护的精神。例如,物权法规定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必须“先征收补偿,后拆迁”;而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单方面强势决定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如果谈不拢,就动用公权力强制拆迁。在强制过程中经常发生激烈冲突,由于诉诸暴力而酿成的悲剧屡有所闻。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帮助开发商压迫私有房屋业主。本来商业性拆迁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平等的民事谈判和市场交易来解决,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公权力为商业开发“背书”,开发商获得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做既缺乏程序的正当性,经常让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补偿,而且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操作空间。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住宅。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上述两部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是众说纷纭,这也导致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的认定时无所适从。
有学者指出:立法者认为“过于复杂”而回避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却给各地的立法、行政机关留下了充分的发挥空间。“结果这条法律没有成为保护老百姓的盾牌,反而成为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手里的利剑。”
(二)补偿标准不合理
《条例》24条例规定“按房屋市场估价补偿”的原则看起来很合理,但操作起来却很难办到。
现在拆迁中,对房屋的补偿价格争议最大,问题就出在对房屋价格的评估环节上。评估公司受到房管局的管理,使得其真正的公平遭人质疑。现行的评估方法和数据严重滞后,难以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以北京为例,对拆迁房屋的评估依据的是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虽然该文件规定要定期更新土地级别和基准价格。但是,八年来其评估标准一直没有进行更新,可是周围房价在这八年中已经翻了几番。
(三)拆迁程序过于粗糙——强拆
以土地征收为例,一些国家的政府一般要预先发布土地征收的通告,由政府对土地进行评估,然后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接着,还要召开公开听证会,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战,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金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法庭将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的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金的平等协商,为和平进行最后的努力。如果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判决生效后,政府在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财产。我国现行法由于没有将房屋拆迁定位为行政征收,政府就可以不履行上述行政程序义务,被拆迁人当然也不享有上述程序权利。由于程序的缺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其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的表达。拆迁程序是衡量拆迁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法律标准,对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