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财预[2015]92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15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