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范,将在填补社会公力救济空白的同时,适度地把义务性道德适时提升以使之同社会发展与道德教化相适应。而这无论从社会学及经济学角度,抑或是以自然主义法学为指向来考察,都是完全符合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与满足法治社会的预期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