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效应不能视作无形资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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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1997年第7期刊登了陈小平、肖晓瑜的《广告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一文(以下简称陈文)。文章认为,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广告支出列作产品销售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可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笔者认为,陈文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陈文将广告支出列作无形资产有些不妥,值得商榷。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们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法定权或优先权,或是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无实体性;二是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