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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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实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的地域范围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