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以下简称《天津市定价目录》)文件精神,规范政府价格管理,决定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