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宗教财产目的性使用之法律救济——以寺院为主要景点设立风景名胜区牟利的行为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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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知名寺院为主要景点,隔绝或阻断通往知名寺院的道路,设立风景名胜区,以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僧众作为相邻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相邻权,也侵害了信众和游客对寺院所提供的自由使用宗教财产的合法利益。对此种利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上"合法的民事权益"的概念给予救济。风景名胜区应当无条件地为包括僧众、信众和游客在内的整个寺院宗教财产使用者群体,提供无偿地自由地接近和进出寺院的通行便利,以此保障该群体所享有的宗教性物质利益(僧众)、宗教性精神利益(僧众、信众)和一般性精神利益(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