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股票账户损益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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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进行确认,决定应予追缴的数额。由于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2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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