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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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着不同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法经[2000]23号函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巾,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两部门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的市场准入或退出的标准(标志)不统一。
作者 陈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与理财》 2008年7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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