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务不能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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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经过三次修改,逐步解决了《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修改后新的《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债务不能无主,债权人在无法以原企业法人为追索对象的情况下,可以将原企业法人的投资人,包括主管部门、开办企业、出资各方、股东作为追索对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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