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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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受贿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触犯受贿罪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不正当职务行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否认定为数罪存在着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行为收受了他人的财物,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已经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行为人由此进一步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则说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另外的、不同于受贿罪的客体。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2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