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的既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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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一般来讲,盗窃罪的行为结构,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转移占有,其中转移占有包括由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于财物的占有,有此行为则成立盗窃罪,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此行为,则盗窃罪既遂,采用取得控制说。对于特殊的盗窃行为,即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人带着非法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的目的,具备了这几种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则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盗窃到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的话,则构成了盗窃罪即特殊盗窃的既遂。
出处 《科学与技术》 2021年9期
出版日期 2021年07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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