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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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概况因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万元,B公司将A公司以及A公司的验资单位——某市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A公司由王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某30万元,陈某20万元)。从工商局相关材料(进帐单)显示,该50万元注册资金,先从某市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会计所共同设立的帐户上划入会计所验资专用帐户,待会计所验资完毕后,由管委会转回自己验资的专用帐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2002年9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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