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质量瑕疵的”股权出让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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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2000年10月,某集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科技公司向集团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法人股13889580股,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8元,合计人民币52780404元;科技公司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数据以及其他资产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因科技公司主观过错造成以上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由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04年4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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