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税制缺陷与税制改革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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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的《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关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4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资产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时有关税收问题应按如下各条规定办理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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