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区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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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应是指在司法上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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